农业部2014年*2号令的《进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登记管理办法》于2014年7月1日起正式?{行,根据《进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登记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三款规定:“境外企业**向中国出口饲料、饲料添加剂,应当向农业部申请进口登记,取得饲料、饲料添加剂进口登记证;未取得进口登记证的,不得在中国境内销售、使用。
哪些种类的进口饲料和添加剂需申请饲料登记证申请?
答:(1)配合饲料:宠物饲料(宠物食品)
(2)浓缩饲料
(3)添加剂预混合饲料
(4)精料补充料
(5)饲料添加剂:《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2008)》(农业部1126号公告),未列入目录但生产国已批准生产和使用的饲料添加剂产品为需要评审登记的产品。
(6)动物源性饲料
(7)单一饲料:脂肪粉(植物来源)、饲料用灭活酿酒酵母粉、酶解大豆蛋白、发酵黄豆粉、马铃薯蛋白粉及其发酵制品、膨化豆粕、DDGS和DDG等及经特殊加工工艺处理的单一饲料产品;
(8)其他蛋白饲料、能量饲料及其混合物(不含大宗饲料原料,如棕榈粕等)
进口饲料登记时,需提供质量标准、检验方法、质量检验报告和安全卫生证明。具体包括:
1.质量标准:产品的质量标准应与生产国有关管理机构批准质量规格和认可的检测方法一致。质量标准应包括各种有效成分的含量、产品中各种有害物质的控制指标。
2.检验方法:采用国际标准化组织/国际电工**(ISO/IEC)、美国公职化学分析家协会(AOAC)等国际标准的,应标明标准编码;采用其他检验方法的,应提供详细的检验操作规程。必要时,申请人应当协助提供检测所需要的标准物质和特殊仪器配件。
3.质量检验报告:每个产品应提供3个不同批号样品的质量检验报告。
4.安全卫生证明:含有动物源性成分的饲料应提供生产国的兽医或检验检疫部门出具的安全卫生证明;对于二恶英高风险产品应提供官方或第三方机构出具的安全卫生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