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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情形可申请进口饲料及饲料添加剂登记证?需要视饲料和饲料添加剂产品本身及输出国在中国备案情况而定。
具体来讲:
1、如果输出国或拟输出饲料和饲料添加剂产品不在*目录中,按照《进出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规定,完成市场准入程序以及境外生产、加工企业的注册登记后方可向中国出口。
2、如果输出国或拟输出饲料和饲料添加剂产品在*目录中,登记情况为:“允许从注册登记企业(名单)进口”,则需要将输出国和饲料种类加入名单后企业办理农业部许可证。
3、简单一种情况是,如果输出国或拟输出饲料和饲料添加剂产品在*目录中,且登记情况为:“允许进口,逐步完成注册登记”,则需要办理农业部的许可证后就可以按国家要求进口。
由美国进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申请饲料登记证时,需要提交以下中英文版本资料:
1.产品名称(通用名称、商品名称)。
2.生产国(地区)批准在本国允许生产、*和在其他国家的登记资料。
3.产品来源、组成成份和制造方法。
4.质量标准和检验方法。
5.标签式样、使用说明书和商标。
6.适用范围和使用方法或添加量。
7.包装规格、储存注意事项及保质期。
8.必要时提供安全性评价试验报告和稳定性试验报告。
9.饲喂试验资料及推广应用情况。
10.其他相关资料。
登记注册准备材料的过程中,国外企业需要注意以下事项:
1、申请方同生产工厂(除非为公司总部);
2、提前确定中英文产品名称、且须对应翻译;
3、大**认证(工厂证、自由销售证书)、第三方公证(授权书、工厂声明文件)、注意各公证材料中生产工厂名称地址、产品名称一致性;
4、成分均符合国内法规要求、成分组成须体现全部成分、总和为**;
5、生产工艺要清晰;
6、质量标准文件符合国内法规,检测方法准确;
7、包装、中文标签符合国内法规、包装上产品信息应与材料一致。
向中国出口中国境内尚未使用但出口国已经批准生产和使用的饲料、饲料添加剂的,由出口方驻中国境内的办事机构或者其委托的中国境内代理机构向**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登记,即MOA登记证,并提供产品样品和下列资料:
商标、标签和推广应用情况;生产地批准生产、使用的证明和生产地以外其他国家、地区的登记资料;主要成分、理化性质、研制方法、生产工艺、质量标准、检测方法、检验报告、稳定性试验报告、环境影响报告和污染防治措施;**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试验机构出具的该饲料、饲料添加剂的饲喂效果、残留消解动态以及毒理学安全性评价报告。
申请饲料添加剂进口登记的,还应当说明该饲料添加剂的添加目的、使用方法,并提供该饲料添加剂残留可能对人体健康造成影响的分析评价报告。
饲料、饲料添加剂进口登记证有效期为5年。进口登记证有效期满需要继续向中国出口饲料、饲料添加剂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6个月前申请续展。
7、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本复印件,工商局颁发的,盖公章。)
农业部(MOA)关于进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登记申请材料格式的要求:
1.申请材料中、英文对照,中文在前,英文在后;我国中国香港、中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和闽台的登记申请,仅需提供简体中文申请材料。申请材料一式两份,原件和复印件各一份。
2.申请材料中的官方证明文件使用生产地官方语言出具,由非英语国家(地区)出具的官方证明文件还应提供英文或中文翻译件。官方证明文件应由中国驻生产地**认证,由非英语国家(地区)出具的官方证明文件应将官方证明文件和中文或英文翻译件一并公证。
3.申请材料原件使用生产企业文头纸出具,由生产企业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中文翻译件由中国境内代理机构出具并加盖公章。
4.中文翻译件使用A4规格纸、小三号宋体打印,内容清晰、整洁、无涂改。
5.申请材料按《申请材料一览表》(见附件)的顺序装订成册,标注页码并形成目录,各项材料之间使用明显的区分标志。装订过程中,不得拆分官方证明文件。
6.前次申请未予批准的,再次提交材料时应当提供《农业农村部政务服务综合办公办结通知书》复印件,并附修改说明。7.材料中不得夹带与申请无关的信息。
**向中国出口中国境内已经使用且出口国已经批准生产和使用的饲料、饲料添加剂的,须提供以下材料:
《进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登记申请表》(使用中、英文对照填写,由申请企业负责人和境内代理机构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境内代理机构资质证明。境外企业委托其常驻中国代表机构申请进口登记的,提供《外国企业常驻中国代表机构登记证》复印件并加盖公章;境外企业委托其他境内代理机构申请进口登记的,提供代理机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并加盖企业公章。
委托书。由境外企业出具、负责人签署并经生产地第三方公证机构公证。委托书内容应包括委托和受托单位名称及地址、委托事项、委托办理登记产品的商品名称等信息。
生产地批准生产、使用的证明,生产地以外其他国家、地区的登记资料,产品推广应用情况。
进口饲料的产品名称、组成成分、理化性质、适用范围、使用方法;进口饲料添加剂的产品名称、主要成分、理化性质、产品来源、使用目的、适用范围、使用方法。
生产工艺、质量标准、检测方法和检测报告。
生产地使用的标签(实样或清晰照片)、商标和中文标签式样。
微生物产品或发酵制品,还应当提供生产所用菌株的保藏情况说明。
按照《申请材料要求》提交其他相关材料。
**向中国出口中国境内尚未使用但生产地已经批准生产和使用的饲料、饲料添加剂的,除提供10.1规定的材料外,还须提供以下材料:
有效组分的化学结构鉴定报告或动物、植物、微生物的分类鉴定报告。
试验机构出具的产品有效性评价试验报告、安全性评价试验报告(包括靶动物耐受性评价报告、毒理学安全评价报告、代谢和残留评价报告等);申请饲料添加剂进口登记的,还应当提供该饲料添加剂在养殖产品中的残留可能对人体健康造成影响的分析评价报告。
产品稳定性试验报告、环境影响报告。
在饲料产品中有较高**要求的,还应当提供较高**值和有效组分在饲料产品中的检测方法。
主要参考文献。
进口登记证有效期届满6个月前需要办理续展登记的,需提供以下材料:
《进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续展登记申请表》(使用中、英文对照填写,由申请企业负责人和境内代理机构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进口登记证复印件。
境内代理机构资质证明。境外企业委托其常驻中国代表机构申请进口登记的,提供《外国企业常驻中国代表机构登记证》复印件并加盖公章;境外企业委托其他境内代理机构申请进口登记的,提供代理机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并加盖企业公章。
委托书。由境外企业出具、负责人签署并经生产地第三方公证机构公证。委托书内容应包括委托和受托单位名称及地址、委托事项、委托办理登记产品的商品名称等信息。
生产地批准生产、使用的证明。
质量标准、检测方法和检测报告。
生产地使用的标签、商标和中文标签式样。
按照《申请材料要求》提交其他相关材料。
进口登记证有效期内需要办理变更登记的,需提供以下材料:
《进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变更登记申请表》(使用中、英文对照填写,由申请企业负责人和境内代理机构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境内代理机构资质证明。境外企业委托其常驻中国代表机构申请进口登记的,提供《外国企业常驻中国代表机构登记证》复印件并加盖公章;境外企业委托其他境内代理机构申请进口登记的,提供代理机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并加盖企业公章。
委托书。由境外企业出具、负责人签署并经生产地第三方公证机构公证。委托书内容应包括委托和受托单位名称及地址、委托事项、委托办理登记产品的商品名称等信息。
进口登记证原件。
变更说明。
官方证明文件。生产地官方机构允许变更相关内容的文件。证明文件应由中国驻生产地**认证。
新饲料,是指我国尚未批准使用的新研制开发的饲料。新饲料添加剂,是指在我国境内研究、创制的未经农业部审定公布的饲料添加剂品种。
新饲料和新饲料添加剂的主要类别:
(一)在我国境内研制的创新型单一饲料和饲料添加剂。
(二)其他国家己批准生产、销售,我国尚未批准生产,在我国境内研制的单一饲料和饲料添加剂。
(三)我国境内其他行业使用,**应用于动物养殖的单一饲料和饲料添加剂。
(四)我国已批准使用,但工艺有重大改进或扩大适用范围的饲料添加剂和新剂型。
(五)其他符合《新饲料和新饲料添加剂管理办法》规定的单一饲料和饲料添加剂。
农业部2045号公告规定的饲料添加剂有哪些?
答:根据《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2013)》(农业部2045号公告),包含:氨基酸、氨基酸盐及其类似物、维生素及类维生素、矿物元素及其络(螯)合物、酶制剂、微生物、非蛋白氮、抗氧化剂、防腐剂、防霉剂和酸度调节剂、着色剂色素、调味和诱食物质、粘结剂、抗结块剂、稳定剂和乳化剂、多糖和寡糖(未列入目录但生产国已批准生产和使用的饲料添加剂产品为需要评审登记的产品)。
进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报关报检时需要的其他文件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