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
4.有机氯污染物:滴滴涕,多氯联苯,六六六,六氯苯
1.无机污染物和含氮化合物:氟,镉,铬,汞,铅,总砷,三聚氰胺,亚硝酸盐
海关总署进口饲料准入程序:境外饲料生产企业要想完成进口饲料准入,并取得进口饲料登记证,首先应根据《允许进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的国家与地区及产品名单》及相关文件,对不在允许名单中的产品,通过输出国官方向海关总署提交申请,进行风险分析。根据分析结果制定调整并公布允许进口饲料的国家或者地区名单和饲料产品种类。
农业部MOA饲料添加剂登记证的申请流程依次如下: A.资料递交、 B.资料审核、 C.资料审核通过、 D.递交产品进行产品复核检验、 E.产品检验通过、 F.农业部发证、G.查询发证结果。
京元瑞环进口饲料登记服务内容有:
1、产品评估、技术规避、风险应对、样品检测等服务;
2、申请材料辅导、预审、整改指导、翻译、组卷递交;
3、申请进度跟进与结果反馈;
4、样品送检,标准品协调,复核检验进度跟进;
5、农业部颁发证书,网站公告。
2.真菌毒素:黄曲霉毒素B1,伏马毒素,脱氧雪腐镰刀菌烯醇,玉米赤霉烯酮,赭曲霉毒素A, T-2和HT-2
境外进口饲料和添加剂准入程序中的关键点即是做中国海关总署GACC准入和中国农业部的MOA登记。具体来讲,中国海关总署GACC准入:进入海关总署网站查询《允许进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国家(地区)产品名单》,确定进口的国家和饲料品种在名单中。如果不在,应由境外饲料生产企业国外官方饲料主管部门向中国海关总署提出申请进入名单,海关总署对企业实施风险分析和审查。根据海关总署《进出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规定,海关总署按照饲料产品种类分别制定进口饲料的检验检疫要求。对**向中国出口饲料的国家或者地区进行风险分析,对曾经或者正在向中国出口饲料的国家或者地区进行回顾性审查,重点审查其饲料安全监管体系。根据风险分析或者回顾性审查结果,制定调整并公布允许进口饲料的国家或者地区名单和饲料产品种类。农业部的MOA登记:根据所要进口的饲料品种,咨询农业部或查询相关文件,确认是否需要取得农业部的饲料进口登记证。一般情况下单一饲料原料即农业部1773号公告饲料原料目录*四部分、饲料添加剂即农业部2045号公告农业部饲料添加剂目录、配合饲料、宠物食品(不含罐头和零食)需要办理农业部的饲料进口登记证。
进口宠物饲料GACC准入的程序
1.由申请企业通过本国饲料主管部门向中国海关总署进行推荐,初次提供的资料包括企业名称、地址、官方批准编号、注册产品名称、主要原料、用途以及自由销售证明等。
2.海关总署收到推荐申请后,依据中国法规进行初步评估,认为可以受理的,向推荐国发放拟输出到中国的饲料产品调查问卷,该问卷根据不同产品及不同国家的风险程度,内容不同,主要包括输出国的法规体系、管理规定,以及拟出口企业及拟出口产品的详细资料。
3.申请企业通过本国主管部门提供详细资料后,海关总署组织专家组对拟出口国家及企业、产品进行风险评估。
4.对于评估后合格的,海关总署派出审核组,对输出国家或者地区对其饲料安全监管体系进行审查,并对申请注册登记的企业进行抽查。
5.现场检查合格的,或未抽查到的企业,将予以注册登记。(如某产品为输出国初次申请,还需要两国主管部门签署卫生协议)
农业部2014年*2号令的《进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登记管理办法》于2014年7月1日起正式・{行,根据《进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登记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三款规定:“境外企业**向中国出口饲料、饲料添加剂,应当向农业部申请进口登记,取得饲料、饲料添加剂进口登记证;未取得进口登记证的,不得在中国境内销售、使用。
哪些种类的进口饲料和添加剂需申请饲料登记证申请?
答:(1)配合饲料:宠物饲料(宠物食品)
(2)浓缩饲料
(3)添加剂预混合饲料
(4)精料补充料
(5)饲料添加剂:《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2008)》(农业部1126号公告),未列入目录但生产国已批准生产和使用的饲料添加剂产品为需要评审登记的产品。
(6)动物源性饲料
(7)单一饲料:脂肪粉(植物来源)、饲料用灭活酿酒酵母粉、酶解大豆蛋白、发酵黄豆粉、马铃薯蛋白粉及其发酵制品、膨化豆粕、DDGS和DDG等及经特殊加工工艺处理的单一饲料产品;
(8)其他蛋白饲料、能量饲料及其混合物(不含大宗饲料原料,如棕榈粕等)
有哪些种类能办进口饲料登记证注册登记?
进口饲料产品种类分为以下:
单一饲料:是指来源于一种动物、植物、微生物或者矿物质,用于饲料产品生产的饲料。
浓缩饲料:主要由蛋白质、矿物质和饲料添加剂按照一定比例配制的饲料。
配合饲料:根据养殖动物营养需要,将多种饲料原料和饲料添加剂按照一定比例配制的饲料。
精料补充料:为补充食草动物的营养,将多种饲料原料和饲料添加剂按照一定比例配制的饲料。
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由两种(类)或者两种(类)以上营养性饲料添加剂为主,与载体或者稀释剂按照一定比例配制的饲料,包括复合预混合饲料、微量元素预混合饲料、维生素预混合饲料。
饲料添加剂:在饲料加工、制作、使用过程中添加的少量或者微量物质,包括营养性添加剂和一般饲料添加剂。
混合型饲料添加剂:由一种或一种以上饲料添加剂与载体或者稀释剂按照一定比例混合,但不属于添加剂预混合饲料添加剂产品
进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登记申请表应中、英文对照,填写规范性要求如下:
A.通用名称:能够反映饲料和饲料添加剂产品的真实属性。
B.商品名称:在中国销售和使用时拟采用的名称,不得完全用外文字母、符号、汉语拼音或数字表示。
C.产品类别:应与生产国批准的产品类别一致,同时应符合我国《饲料工业通用术语》(GB/T 10647)的要求。
D.外观:说明产品的颜色、气味、形状(粉末、颗粒、结晶、块状)和状态(固态、液态)。
E.主要成分及含量:有效成分的名称及含量**值,应与申请材料中的产品质量标准一致。
F.其他成分及含量:卫生指标,载体名称及含量。
G.生产厂家:产品的生产厂家名称和地址,不得用总公司和经销商的名称和地址代替,不得只填写信箱号。
H.申请单位:一般应与生产厂家的名称和地址相同,也可填写总公司的名称和地址。对于鱼粉,如果是工船加工的,也可填写总公司名称和地址,并标明为海上生产。
I.申请单位(人):代理申请进口登记的单位或个人名称、联系电话、传真、邮政编码和通讯地址。
J.签字:应由申请人签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