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信息

    京元瑞环(北京)技术咨询有限公司

  • 9
  • 公司认证: 营业执照已认证
  • 企业性质:私营企业
    成立时间:
  • 公司地址: 广东省 广州市 越秀区 农林街道 广州市越秀区中山三路33号***中心B座10楼
  • 姓名: 张莅英
  • 认证: 手机未认证 身份证未认证 微信已绑定

    联系方式

    京元瑞环(北京)技术咨询有限公司

  • 公司地址: 广东省 广州市 越秀区 农林街道 广州市越秀区中山三路33号***中心B座10楼
  • 姓名: 张莅英

    MOA进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登记变更 欢迎来电了解

  • 所属行业:咨询 技术咨询
  • 发布日期:2019-11-21
  • 阅读量:113
  • 价格:8000.00 元/个 起
  • 产品规格:不限
  • 产品数量:9999.00 个
  • 包装说明:不限
  • 发货地址:广东广州越秀区农林街道  
  • 关键词:MOA进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登记变更

    MOA进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登记变更 欢迎来电了解详细内容

    海关总署对出口到中国的宠物食品、饲料添加剂准入管理
    海关总署对允许进口饲料的国家或者地区的生产企业实施注册登记制度,进口饲料应当来自注册登记的境外生产企业。境外生产企业应当符合输出国家或者地区法律法规和标准的相关要求,并达到与中国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的等效要求,经输出国家或者地区主管部门审查合格后向海关总署推荐。推荐材料应当包括:
    (一)企业信息:企业名称、地址、官方批准编号;
    (二)注册产品信息:注册产品名称、主要原料、用途等;
    (三)官方证明:证明所推荐的企业已经主管部门批准,其产品允许在输出国家或者地区自由销售。
    海关总署应当对推荐材料进行审查。审查不合格的,通知输出国家或者地区主管部门补正。审查合格的,经与输出国家或者地区主管部门协商后,海关总署派出专家到输出国家或者地区对其饲料安全监管体系进行审查,并对申请注册登记的企业进行抽查。对抽查不符合要求的企业,不予注册登记,并将原因向输出国家或者地区主管部门通报;对抽查符合要求的及未被抽查的其他推荐企业,予以注册登记,并在海关总署官方网站上公布。 注册登记的有效期为5年。
    办理农业部MOA进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登记需要遵守的法律法规和办理基本流程如下:
    《*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人民共和国**令2003年*7号公布)。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令*609号)。
    《进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登记管理办法》(农业部令2014年*2号,农业部令2016年*3号修订)。
    《进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登记申请材料要求》《进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续展登记申请材料要求》《进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变更登记申请材料要求》(以下简称《申请材料要求》)(农业部*2109号公告)。

    农业农村部政务服务大厅畜牧窗口审查中国境内代理机构递交的申请表及相关材料,申请材料齐全的予以受理。
    农业农村部畜牧业司(全国饲料工作办公室)对申请材料进行技术审查。符合10.2规定情形的,转交全国饲料评审**进行专家评审。
    申请人按要求提供产品样品并由农业农村部*的饲料质量检验机构进行质量复核。
    农业农村部畜牧业司(全国饲料工作办公室)根据审查意见和复核检测结果提出审批方案,按程序报签后办理批件。
    MOA进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登记变更
    进口宠物食品MOA登记
    一、产品范围

    1、宠物食品的定义:

    根据农业农村部2018年6月1日实施的《宠物饲料管理办法》规定,宠物饲料:是指经工业化加工、制作的供宠物犬、猫食用的产品,也可称为宠物食品。

    2、宠物食品的分类:

    1.宠物配合饲料,是指为满足宠物不同生命阶段或者特定生理、病理状况下的营养需要,将多种饲料原料和饲料添加剂按照一定比例配制的饲料,单独使用即可满足宠物全面营养需要。常见产品包括各类作为日粮,直接饲喂的宠物干粮和罐头。

    2.宠物添加剂预混合饲料,是指为满足宠物对氨基酸、维生素、矿物质微量元素、酶制剂等营养性添加剂的需求,由两种或两种以上的营养性饲料添加剂与载体或稀释剂按照一定比例配置的饲料。常见产品包括营养膏。

    3.其他宠物饲料(宠物零食),是指由几种饲料原料或者饲料添加剂按照一定比例配制的饲料,用于实现奖励宠物、与宠物互动或者刺激宠物咀嚼、撕咬等目的。主要产品包括狗咬胶、磨牙棒、零食肉干、宠物饮料。

    其中宠物配合饲料和宠物添加剂预混合饲料需要在农业部登记。
    MOA进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登记变更
    农业部(MOA)关于进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登记申请材料格式的要求:
    1.申请材料中、英文对照,中文在前,英文在后;我国中国香港、中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和闽台的登记申请,仅需提供简体中文申请材料。申请材料一式两份,原件和复印件各一份。
    2.申请材料中的官方证明文件使用生产地官方语言出具,由非英语国家(地区)出具的官方证明文件还应提供英文或中文翻译件。官方证明文件应由中国驻生产地**认证,由非英语国家(地区)出具的官方证明文件应将官方证明文件和中文或英文翻译件一并公证。
    3.申请材料原件使用生产企业文头纸出具,由生产企业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中文翻译件由中国境内代理机构出具并加盖公章。
    4.中文翻译件使用A4规格纸、小三号宋体打印,内容清晰、整洁、无涂改。
    5.申请材料按《申请材料一览表》(见附件)的顺序装订成册,标注页码并形成目录,各项材料之间使用明显的区分标志。装订过程中,不得拆分官方证明文件。
    6.前次申请未予批准的,再次提交材料时应当提供《农业农村部政务服务综合办公办结通知书》复印件,并附修改说明。7.材料中不得夹带与申请无关的信息。
    **向中国出口中国境内已经使用且出口国已经批准生产和使用的饲料、饲料添加剂的,须提供以下材料:
    《进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登记申请表》(使用中、英文对照填写,由申请企业负责人和境内代理机构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境内代理机构资质证明。境外企业委托其常驻中国代表机构申请进口登记的,提供《外国企业常驻中国代表机构登记证》复印件并加盖公章;境外企业委托其他境内代理机构申请进口登记的,提供代理机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并加盖企业公章。
    委托书。由境外企业出具、负责人签署并经生产地第三方公证机构公证。委托书内容应包括委托和受托单位名称及地址、委托事项、委托办理登记产品的商品名称等信息。
    生产地批准生产、使用的证明,生产地以外其他国家、地区的登记资料,产品推广应用情况。
    进口饲料的产品名称、组成成分、理化性质、适用范围、使用方法;进口饲料添加剂的产品名称、主要成分、理化性质、产品来源、使用目的、适用范围、使用方法。
    生产工艺、质量标准、检测方法和检测报告。
    生产地使用的标签(实样或清晰照片)、商标和中文标签式样。
    微生物产品或发酵制品,还应当提供生产所用菌株的保藏情况说明。
    按照《申请材料要求》提交其他相关材料。
    **向中国出口中国境内尚未使用但生产地已经批准生产和使用的饲料、饲料添加剂的,除提供10.1规定的材料外,还须提供以下材料:
    有效组分的化学结构鉴定报告或动物、植物、微生物的分类鉴定报告。
    试验机构出具的产品有效性评价试验报告、安全性评价试验报告(包括靶动物耐受性评价报告、毒理学安全评价报告、代谢和残留评价报告等);申请饲料添加剂进口登记的,还应当提供该饲料添加剂在养殖产品中的残留可能对人体健康造成影响的分析评价报告。
    产品稳定性试验报告、环境影响报告。
    在饲料产品中有较高**要求的,还应当提供较高**值和有效组分在饲料产品中的检测方法。
    主要参考文献。
    进口登记证有效期届满6个月前需要办理续展登记的,需提供以下材料:
    《进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续展登记申请表》(使用中、英文对照填写,由申请企业负责人和境内代理机构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进口登记证复印件。
    境内代理机构资质证明。境外企业委托其常驻中国代表机构申请进口登记的,提供《外国企业常驻中国代表机构登记证》复印件并加盖公章;境外企业委托其他境内代理机构申请进口登记的,提供代理机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并加盖企业公章。
    委托书。由境外企业出具、负责人签署并经生产地第三方公证机构公证。委托书内容应包括委托和受托单位名称及地址、委托事项、委托办理登记产品的商品名称等信息。
    生产地批准生产、使用的证明。
    质量标准、检测方法和检测报告。
    生产地使用的标签、商标和中文标签式样。
    按照《申请材料要求》提交其他相关材料。
    进口登记证有效期内需要办理变更登记的,需提供以下材料:
    《进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变更登记申请表》(使用中、英文对照填写,由申请企业负责人和境内代理机构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境内代理机构资质证明。境外企业委托其常驻中国代表机构申请进口登记的,提供《外国企业常驻中国代表机构登记证》复印件并加盖公章;境外企业委托其他境内代理机构申请进口登记的,提供代理机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并加盖企业公章。
    委托书。由境外企业出具、负责人签署并经生产地第三方公证机构公证。委托书内容应包括委托和受托单位名称及地址、委托事项、委托办理登记产品的商品名称等信息。
    进口登记证原件。
    变更说明。
    官方证明文件。生产地官方机构允许变更相关内容的文件。证明文件应由中国驻生产地**认证。
    国内进口饲料,即境外生产商向中国出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时,申请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登记证书申请文件
    1.《进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申请表格》
    2.生产国(地区)批准在本国(地区)允许生产、销售的证明和在其他国家(地区)的登记资料(须经公证和确认)
    3.生产厂家出具给代理人的委托登记授权书
    4.产品的原料组成、有效组分及理化性质说明
    5.加工工艺流程图和制造方法的说明
    6.质量标准、检验方法和三个生产批号的产品样品及其检测报告
    7.产品的适用范围、添加量和注意事项的说明
    8.标签、包装规格、贮存注意事项及保质期的说明
    9.对于未获得生产国(地区)注册登记或出口国(地区)已批准生产和使用但我国尚未允许使用的产品,在登记时应经专家评审,还需提交以下资料(原件一份,复印件两份):
    ①生产国(地区)批准该产品或有效成分作为饲料添加剂使用的官方证明(复印件)
    ②产品概述
    ③产品有效组分化学结构的测试报告和动物、植物、微生物的分类鉴定报告
    ④说明书样张
    ⑤产品稳定性试验报告
    ⑥产品饲喂试验报告及推广应用情况报告
    ⑦产品安全性评价试验报告
    ⑧主要参考文献资料

    MOA进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登记变更
    3、对于复合包装产品,外包装应当标示复合包装的净含量和所含独立包装的净含量及件数,或者直接标示所含独立包装的净含量和件数。外包装上标示的保质期应当按照较早到期的独立包装产品的保质期计算,生产日期应当标示较早生产的独立包装产品的生产日期,也可以在外包装上分别标示各独立包装产品的生产日期和保质期。
    1、宠物饲料标签定义:是指以文字、符号、数字、图形等方式粘贴、印刷、附着在产品包装上用以表示产品信息的说明物的总称。
    进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产品应在农业部取得“进口登记证”即MOA。农业部2014年*2号令的《进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登记管理办法》规定“境外企业**向中国出口饲料、饲料添加剂,应当向农业部申请进口登记,取得饲料、饲料添加剂进口登记证;未取得进口登记的,不得在中国境内销售、使用。”

    进口的饲料和饲料添加剂需根据产品类型来判定是否需要办理农业部的“进口登记证”;需要办理的产品为:

    1. 配合饲料:宠物饲料包括干粮和湿粮(罐头)

    2. 浓缩饲料

    3. 添加剂预混合饲料

    4. 精料补充料

    5. 饲料添加剂:《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2008)》(农业部1126号公告)

    6. 动物源性饲料

    7. 单一饲料:脂肪粉(植物来源)、饲料用灭活酿酒酵母粉、酶解大豆蛋白、发酵黄豆粉、膨化豆粕、DDGS和DDG等以及经特殊加工工艺处理的单一饲料产品

    8. 其他蛋白饲料、能量饲料及其混合物(不含大宗饲料原料,如豆粕、棕榈粕等)

    办理登记证的流程为:代理机构向农业部提交申请材料——农业部审查材料——样品复合检测——合格即可下发进口登记证

    当然,在申请MOA证书即进口登记证的同时,还应确认境外生产方在海关总署“允许进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产品(国家或地区)准入名单”。

    -/gjiiag/-

    http://ringone.b2b168.com
    欢迎来到京元瑞环(北京)技术咨询有限公司网站, 具体地址是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广州市越秀区中山三路33号***中心B座10楼,联系人是张莅英。 主要经营京元瑞环(北京)技术咨询有限公司主要从事:饲料进口注册登记、饲料添加剂进口注册登记;京元瑞环由具有丰富行业经验的法律团队及技术作为支撑,为**饲料及饲料添加剂企业提供产品出口到中国的GACC准入及MOA登记、产品检测的技术咨询、商标注册及知识产权保护、中国市场法规培训及海外市场考察等全程顾问式服务,加产品注册效率,并大幅度缩短准入时间,保护企业在中国的商标及知识产权。 。 单位注册资金单位注册资金人民币 250 - 500 万元。 我们公司主要提供饲料进口注册登记,饲料添加剂进口注册登记等服务,我们确信,凭借我们的专业服务和良好的协调、沟通能力,使客户在经营生产中顺利进行,协助客户不断成长,在合作中与客户实现共赢。欢迎您致电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