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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饲料,是指我国尚未批准使用的新研制开发的饲料。新饲料添加剂,是指在我国境内研究、创制的未经农业部审定公布的饲料添加剂品种。
新饲料和新饲料添加剂的主要类别:
(一)在我国境内研制的创新型单一饲料和饲料添加剂。
(二)其他国家己批准生产、销售,我国尚未批准生产,在我国境内研制的单一饲料和饲料添加剂。
(三)我国境内其他行业使用,**应用于动物养殖的单一饲料和饲料添加剂。
(四)我国已批准使用,但工艺有重大改进或扩大适用范围的饲料添加剂和新剂型。
(五)其他符合《新饲料和新饲料添加剂管理办法》规定的单一饲料和饲料添加剂。
4、使用用途说明(如:销售用还是研发用)
进口荷兰饲料添加剂海关GACC准入中的非营养性添加剂包括哪些?
从境外进口饲料添加剂,需实施饲料添加剂海关GACC准入。其中对于非营养性添加剂,它是为**或改善饲料品质,促进饲养动物生产、**饲养动物健康,提高饲料利用率而掺入饲料的少量和微量物质。
a.抗氧化剂 :为防止或延缓饲料中某些活性成分被氧化变质而掺入饲料的添加剂。
b.防腐剂:为防止或阻止饲料发酵、腐败而掺入饲料的添加剂。
c.防霉剂:为防止饲料中霉菌繁殖而掺入饲料的添加剂。
d.调味剂:用于改善饲料适口性,增进饲养动物食欲的添加剂。
e.着色剂:为改善动物产品或饲料色泽而掺入饲料的添加剂。
f.粘结剂:为提高粉状饲料成型以及颗粒饲料抗形态破坏能力而掺入饲料的添加剂。
农业部2045号公告规定的饲料添加剂有哪些?
答:根据《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2013)》(农业部2045号公告),包含:氨基酸、氨基酸盐及其类似物、维生素及类维生素、矿物元素及其络(螯)合物、酶制剂、微生物、非蛋白氮、抗氧化剂、防腐剂、防霉剂和酸度调节剂、着色剂色素、调味和诱食物质、粘结剂、抗结块剂、稳定剂和乳化剂、多糖和寡糖(未列入目录但生产国已批准生产和使用的饲料添加剂产品为需要评审登记的产品)。
向中国出口中国境内尚未使用但出口国已经批准生产和使用的饲料、饲料添加剂的,由出口方驻中国境内的办事机构或者其委托的中国境内代理机构向**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登记,即MOA登记证,并提供产品样品和下列资料:
商标、标签和推广应用情况;生产地批准生产、使用的证明和生产地以外其他国家、地区的登记资料;主要成分、理化性质、研制方法、生产工艺、质量标准、检测方法、检验报告、稳定性试验报告、环境影响报告和污染防治措施;**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试验机构出具的该饲料、饲料添加剂的饲喂效果、残留消解动态以及毒理学安全性评价报告。
申请饲料添加剂进口登记的,还应当说明该饲料添加剂的添加目的、使用方法,并提供该饲料添加剂残留可能对人体健康造成影响的分析评价报告。
饲料、饲料添加剂进口登记证有效期为5年。进口登记证有效期满需要继续向中国出口饲料、饲料添加剂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6个月前申请续展。
进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备案是由海关总署GACC还是质检总局AQSIQ负责?《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正式公布改革方案实施后,进口饲料、进口饲料添加剂行业的监管部门是否会有变化?进口饲料产品(宠物食品)检验检疫监管工作会继续归新组建的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吗?
根据《进出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质检总局*118号令),原国家质检总局对允许进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的国家或者地区的生产企业实施注册登记制度,进口饲料应当来自注册登记的境外饲料生产企业。
注册登记白名单:(1)允许进口饲料原料、宠物食品及配合饲料的国家(地区)产品名单;(2)允许进口饲料添加剂及添加剂预混料国家(地区)及产品名单。机构重组后,海关和质检进行机构整合,原质检总局动植物监管司也划入海关,申报进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准入由海关总署负责。
农业部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登记证答疑
1、问:进口宠物食品属于进口饲料吗?
答:是的。
2、问:如何办理进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登记?
答:您可以登录农业部网站首页,进入“在线办事”,阅览“进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登记办事指南”。
3、问:进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的登记材料准备有什么要求吗?
答:按照进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登记办事指南中的“办事条件”准备材料,您的每一份材料需要准备一式两份——正副本。递交的正本文件中外文登记材料原件要求用生产厂家文头纸出具,并由负责人签字或加盖公章。要有页码、有目录并装订成册。每一部分的材料要按中文、英文和其他语言顺序排放。
4、问:粕类进口需要办理进口登记证吗?
答:不是膨化的或者发酵的就不用办理进口登记。
5、问:申请进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登记证时,除了交申报材料外还需要递交样品吗?
答:您好,不需要递交样品,待收到材料受理通知单后,申请人再将样品直接寄送*检测机构。
农业部(MOA)关于进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登记申请材料格式的要求:
1.申请材料中、英文对照,中文在前,英文在后;我国中国香港、中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和闽台的登记申请,仅需提供简体中文申请材料。申请材料一式两份,原件和复印件各一份。
2.申请材料中的官方证明文件使用生产地官方语言出具,由非英语国家(地区)出具的官方证明文件还应提供英文或中文翻译件。官方证明文件应由中国驻生产地**认证,由非英语国家(地区)出具的官方证明文件应将官方证明文件和中文或英文翻译件一并公证。
3.申请材料原件使用生产企业文头纸出具,由生产企业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中文翻译件由中国境内代理机构出具并加盖公章。
4.中文翻译件使用A4规格纸、小三号宋体打印,内容清晰、整洁、无涂改。
5.申请材料按《申请材料一览表》(见附件)的顺序装订成册,标注页码并形成目录,各项材料之间使用明显的区分标志。装订过程中,不得拆分官方证明文件。
6.前次申请未予批准的,再次提交材料时应当提供《农业农村部政务服务综合办公办结通知书》复印件,并附修改说明。7.材料中不得夹带与申请无关的信息。
**向中国出口中国境内已经使用且出口国已经批准生产和使用的饲料、饲料添加剂的,须提供以下材料:
《进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登记申请表》(使用中、英文对照填写,由申请企业负责人和境内代理机构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境内代理机构资质证明。境外企业委托其常驻中国代表机构申请进口登记的,提供《外国企业常驻中国代表机构登记证》复印件并加盖公章;境外企业委托其他境内代理机构申请进口登记的,提供代理机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并加盖企业公章。
委托书。由境外企业出具、负责人签署并经生产地第三方公证机构公证。委托书内容应包括委托和受托单位名称及地址、委托事项、委托办理登记产品的商品名称等信息。
生产地批准生产、使用的证明,生产地以外其他国家、地区的登记资料,产品推广应用情况。
进口饲料的产品名称、组成成分、理化性质、适用范围、使用方法;进口饲料添加剂的产品名称、主要成分、理化性质、产品来源、使用目的、适用范围、使用方法。
生产工艺、质量标准、检测方法和检测报告。
生产地使用的标签(实样或清晰照片)、商标和中文标签式样。
微生物产品或发酵制品,还应当提供生产所用菌株的保藏情况说明。
按照《申请材料要求》提交其他相关材料。
**向中国出口中国境内尚未使用但生产地已经批准生产和使用的饲料、饲料添加剂的,除提供10.1规定的材料外,还须提供以下材料:
有效组分的化学结构鉴定报告或动物、植物、微生物的分类鉴定报告。
试验机构出具的产品有效性评价试验报告、安全性评价试验报告(包括靶动物耐受性评价报告、毒理学安全评价报告、代谢和残留评价报告等);申请饲料添加剂进口登记的,还应当提供该饲料添加剂在养殖产品中的残留可能对人体健康造成影响的分析评价报告。
产品稳定性试验报告、环境影响报告。
在饲料产品中有较高**要求的,还应当提供较高**值和有效组分在饲料产品中的检测方法。
主要参考文献。
进口登记证有效期届满6个月前需要办理续展登记的,需提供以下材料:
《进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续展登记申请表》(使用中、英文对照填写,由申请企业负责人和境内代理机构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进口登记证复印件。
境内代理机构资质证明。境外企业委托其常驻中国代表机构申请进口登记的,提供《外国企业常驻中国代表机构登记证》复印件并加盖公章;境外企业委托其他境内代理机构申请进口登记的,提供代理机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并加盖企业公章。
委托书。由境外企业出具、负责人签署并经生产地第三方公证机构公证。委托书内容应包括委托和受托单位名称及地址、委托事项、委托办理登记产品的商品名称等信息。
生产地批准生产、使用的证明。
质量标准、检测方法和检测报告。
生产地使用的标签、商标和中文标签式样。
按照《申请材料要求》提交其他相关材料。
进口登记证有效期内需要办理变更登记的,需提供以下材料:
《进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变更登记申请表》(使用中、英文对照填写,由申请企业负责人和境内代理机构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境内代理机构资质证明。境外企业委托其常驻中国代表机构申请进口登记的,提供《外国企业常驻中国代表机构登记证》复印件并加盖公章;境外企业委托其他境内代理机构申请进口登记的,提供代理机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并加盖企业公章。
委托书。由境外企业出具、负责人签署并经生产地第三方公证机构公证。委托书内容应包括委托和受托单位名称及地址、委托事项、委托办理登记产品的商品名称等信息。
进口登记证原件。
变更说明。
官方证明文件。生产地官方机构允许变更相关内容的文件。证明文件应由中国驻生产地**认证。
进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登记证新办的手续要求?
国家对申请进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登记证有诸多的规定。如根据《进出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允许进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的国家与地区及产品名单》等规定,海关总署对允许进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的国家或者地区的生产企业实施饲料注册登记制度,对经输出国家或者地区主管部门审查合格后向海关总署推荐的材料进行评估。
推荐材料应当包括:
(一)企业信息:企业名称、地址、官方批准编号;
(二)注册产品信息:注册产品名称、主要原料、用途等;
(三)官方证明:证明所推荐的企业已经主管部门批准,其产品允许在输出国家或者地区自由销售。
对经审查不合格的,通知补正。 审查合格的,海关总署根据审查情况决定派出专家到输出国家或者地区对其饲料安全监管体系进行审查和注册登记企业抽查。 如抽查不合格将不予注册登记,,经抽查合格及未被抽查的其他推荐企业,予以注册登记。
申请农业部进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登记时,应提供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的产品信息包括:进口饲料的产品名称、组成成分、理化性质、适用范围、使用方法;进口饲料添加剂的产品名称、主要成分、理化性质、产品来源、使用目的、适用范围、使用方法。
另外,提交的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登记申请资料还包括:
A.饲料、饲料添加剂进口登记申请表;
B.委托书和境内代理机构资质证明:境外企业委托其常驻中国代表机构代理登记的,应当提供委托书原件和《外国企业常驻中国代表机构登记证》复印件;委托境内其他机构代理登记的,应当提供委托书原件和代理机构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C.生产地批准生产、使用的证明,生产地以外其他国家、地区的登记资料,产品推广应用情况;
D.生产工艺、质量标准、检测方法和检验报告;
E.生产地使用的标签、商标和中文标签式样;
F.微生物产品或者发酵制品,还应当提供*机构出具的菌株保藏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