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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对出口到中国的宠物食品、饲料添加剂准入管理
海关总署对允许进口饲料的国家或者地区的生产企业实施注册登记制度,进口饲料应当来自注册登记的境外生产企业。境外生产企业应当符合输出国家或者地区法律法规和标准的相关要求,并达到与中国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的等效要求,经输出国家或者地区主管部门审查合格后向海关总署推荐。推荐材料应当包括:
(一)企业信息:企业名称、地址、官方批准编号;
(二)注册产品信息:注册产品名称、主要原料、用途等;
(三)官方证明:证明所推荐的企业已经主管部门批准,其产品允许在输出国家或者地区自由销售。
海关总署应当对推荐材料进行审查。审查不合格的,通知输出国家或者地区主管部门补正。审查合格的,经与输出国家或者地区主管部门协商后,海关总署派出专家到输出国家或者地区对其饲料安全监管体系进行审查,并对申请注册登记的企业进行抽查。对抽查不符合要求的企业,不予注册登记,并将原因向输出国家或者地区主管部门通报;对抽查符合要求的及未被抽查的其他推荐企业,予以注册登记,并在海关总署官方上公布。 注册登记的有效期为5年。
一、技术要求
1、进口宠物配合饲料、宠物添加剂预混合饲料应当委托境外企业驻中国境内的办事机构或者中国境内代理机构向**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登记。
进口饲料和添加剂登记注册准备材料的过程中,国外企业需要注意以下事项:
1、申请方同生产工厂(除非为公司总部);
2、提前确定中英文产品名称、且须对应翻译;
3、大**认证(工厂证、自由销售证书)、第三方公证(授权书、工厂声明文件)、注意各公证材料中生产工厂名称地址、产品名称一致性;
4、成分均符合国内法规要求、成分组成须体现全部成分、总和为**;
5、生产工艺要清晰;
6、质量标准文件符合国内法规,检测方法准确;
7、包装、中文标签符合国内法规、包装上产品信息应与材料一致。
2、 卫生指标应当符合《宠物饲料卫生规定》要求,不得含有以下物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