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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国外进口宠物饲料,需要在农业部办理进口饲料登记证书,其申请所需资料如下:
1,目录
2,进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登记申请表
3,境内代理机构资质证明
4,委托书
5,生产地批准生产,使用的证明
6,产品理化性质
7,产品来源,组成成分
8,制造方法
9,质量标准和检测方法
10,生产地使用的标签,中文标签样式和商标
11,使用目的,适用范围和使用方法
12,包装材料,包装规格,保质期和储存条件
13,生产地以外其他国家,地区的登记材料和产品推广应用情况
14,有效组分的化学结构鉴定报告或动物,植物,微生物的分类鉴定报告。
农业农村部政务服务大厅畜牧窗口审查中国境内代理机构递交的申请表及相关材料,申请材料齐全的予以受理。
根据《宠物饲料标示内容示例》,宠物配合饲料通用名称示例如下:
一一“宠物配合饲料犬粮” 或者 “宠物全价饲料犬粮” 或者 “ 全价犬粮” 或者 “全价宠物食品犬粮” ;
一一“宠物配合饲料幼年期犬粮 ” 或者 “宠物全价饲料幼年期 犬粮 ” 或者 “全价幼年期犬粮” 或者 “全价幼年期犬粮” 或者 “全价宠物食品幼年期犬粮” ;
一一“宠物配合饲料泰迪幼年期犬粮” 或者 “ 宠物全价饲料泰迪幼年期犬粮 ” 或者 “全价泰迪幼年期犬粮” 或者 “全价泰迪幼年期犬粮” 或者 “全价宠物食品泰迪幼年期犬粮” ;
一一“宠物配合饲料大型犬幼年期犬粮” 或者 “ 宠物全价饲料大型犬幼年期犬粮” 或者 “全价大型犬幼年期犬粮” 或者 “全价大型犬幼年期犬粮” 或者 “全价宠物食品大型犬幼年期犬粮” ;
一一“ 宠物配合饲料犬处方粮 ” 或者 “ 宠物全价饲料犬处方或者 “全价犬处方粮” 或者 “全价宠物食品犬处方粮” 。
根据宠物饲料标签规定,宠物饲料产品标签上应当标示原料组成。 原料组成包括饲料原料和饲料添加剂两部分 分别以 “原料组成” 和“添加 剂组成”为引导词。 其中, “ 原料组成”应当标示生产该产品所用的饲料原料品种名称或者类别名称并按照各类或者各种饲料原料成分加入重量的降序排列;“添加剂组成”应当标示生产该产品所用的饲料添加剂名称抗氧化剂、着色剂、调味和诱食物质类饲料添加剂可以标示类别名称。饲料原料品种名称应当与《饲料原料目录》一致,类别名称应当与附录规定一致。 饲料添加剂名称应当与《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一致。在产品中使用以《饲料原料目录》中动物水解物为主要原料复配制成的调味产品的 应当在原料组成部分中以 “宠物饲料复合调味料” 或者“口味增强剂” 标示。原料组成中的某种原料如以品种名称标示 则不应当再以类别名称标示;如以类别名称标示,则不应当再以品种名称标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