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
宠物添加剂预混合饲料通用名称示例
一一“宠物添加剂预混合饲料微量元素 ” 或者 “ 补充性宠物食品微量元素 ” 或者 “宠物营养补充剂微量元素 ” ;
一一“ 宠物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犬幼年期微量元素” 或者 “ 补充性宠物食品犬幼年期微量元素” 或者 “ 宠物营养补充剂犬幼年期微量元素” ;
一一“宠物添加剂预混合饲料泰迪犬幼年期微量元素” 或者 “补充性宠物食品泰迪犬幼年期微量元素” 或者 “ 宠物营养补充剂泰迪犬幼年期微量元素” ;
一一“宠物添加剂预混合饲料大型犬幼年期微量元素” 或者 “补充性宠物食品大型犬幼年期微量元素” 或者 “ 宠物营养补充剂大型犬幼年期微量元素” 。
一一“宠物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维生素B” 或者 “补充性宠物食品维生素B” 或者 “宠物营养补充剂维生素B” ;
一一“宠物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犬幼年期维生素B” 或者 “ 补充性宠物食品犬幼年期维生素B” 或者 “宠物营养补充剂犬幼年期维生素B” ;
一一“宠物添加剂预混合饲料大型犬幼年期维生素B ” 或者 “补充性宠物食品大型犬幼维生素B”
进口宠物饲料GACC准入的程序
1.由申请企业通过本国饲料主管部门向中国进行推荐,初次提供的资料包括企业名称、地址、批准编号、注册产品名称、主要原料、用途以及自由销售等。
2.收到推荐申请后,依据中国法规进行初步评估,认为可以受理的,向推荐国发放拟输出到中国的饲料产品调查问卷,该问卷根据不同产品及不同国家的风险程度,内容不同,主要包括输出国的法规体系、管理规定,以及拟出口企业及拟出口产品的详细资料。
3.申请企业通过本国主管部门提供详细资料后,组织组对拟出口国家及企业、产品进行风险评估。
4.对于评估后合格的,派出审核组,对输出国家或者地区对其饲料安全体系进行审查,并对申请注册登记的企业进行抽查。
5.现场检查合格的,或未抽查到的企业,将予以注册登记。(如某产品为输出国初次申请,还需要两国主管部门签署卫生协议)
根据《宠物饲料标签规定》,企业出口至中国大陆,在大陆销售的动物饲料产品应注意:宠物饲料产品名称应当位于标签的主要展示版面并采用通用名称。 通用名称应当使用一致的字体、字号和颜色,不得**或者强调其中的部分内容。 在标示通用名称的同时,可以标示商品名称,但应当放在通用名称之后或者之下,字号不得大于通用名称。1、宠物配合饲料的通用名称应当标示“宠物配合饲料” 、宠物全价饲料” 、“全价宠物食品” 或者 “全价 ” 字样 ,并标示适用动物种类和生命阶段。 适用动物种类可以具体至犬、猫品种或者体型,如不标示则默认为适用于所有品种和体型;生命阶段包括幼年期、成年期、老年期、娃娱期、哺乳期等,如不标示则默认为适用于所有生命阶段。 为满足宠物特定生理、病理状态下营养需要生产的宠物配合饲料其通用名称应当标示“ ” 字样。 2、宠物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的通用名称应当标示“宠物添加剂预混合饲料” 、“补充性宠物食品”或者 “宠物营养补充剂” ,并标示适用动物种类和生命阶段。 适用动物种类可以具体至犬、猫品种或者体型,如不标示则默认为适用于所有品种和体型;生命阶段包括幼年期、成年期、老年期、娃期、哺乳期等如不标示则默认为适用于所有生命阶段。 宠物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的通用名称中,也可以标示产品中的、维生素、矿物质微量元素、酶制剂等营养性饲料添加剂,标示时可以使用营养性饲料添加剂的品种名称或者类别名称。
根据《宠物饲料管理办法》,宠物饲料生产企业向中国出口宠物配合饲料、宠物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的 应当委托企业驻中国境内的办事机构或者中国境内代理机构向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登,并依法取得进口登记证。向中国境内出口的宠物饲料 应当包装并附具符合《宠物饲料标签规定》要求的中文标签;产品卫生指标应当符合《宠物饲料卫生规定》的要求;宠物配合饲料、宠物添加剂预混合饲料还应当符合进口登记产品的备案标准要求。生产向中国境内出口的宠物饲料所使用的饲料原料和饲料添加剂应当符合《饲料原料目录》《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的要求,并遵守《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饲料添加剂安全使用规范》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