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宠物饲料产品标签中可以进行成分、功能和特性声称,声称时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禁止对宠物饲料作具有预防或者**宠物疾病的说明或者宣传。
(二)所有声称应当具备证明材料。 证明材料包括公开发表的出版物、教科书、配方组成、检测数据或者试验报告等。
(三)对成分进行声称时,声称的内容应当置于产品名称相邻位置,并与产品名称使用相同的字体和颜色,字号不大于产品名称,不得以任何形式**或者强调其中部分内容。
(四)如宠物饲料产品使用的某种饲料原料、饲料添加剂或者饲料原料中含有的某种营养素具有维持、增强宠物生长、发育、生理功能或者机体健康的作用,可以进行功能声称。
关于进口宠物食品的标签和包装问题,按照宠物饲料标签规定,进口宠物饲料产品应当以中文标示原产国名或者地区名。 进口宠物配合饲料和宠物添加剂预混合饲料产品,应当标示与进口登记证一 致的登记证号、生产厂家名称、生产地址,以及该产品在中国境内依法登记注册的销售机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 其他进口宠物饲料产品,应当标示生产厂家名称、生产地址,以及该产品在中国境内依法登记注册的销售机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联系方式应当标示以下至少一项内容:电话、传真、网络联系方式、通讯地址等。
对于内包装不独立销售的宠物饲料产品,外包装应当标示本规定的所有内容,内包装至少标示产品名称、保质期和净含量。 对于内包装独立销售的产品,内、外包装均应当标示本规定的所有内容。 如内包装已标示本规定的所有内容,且标示内容能透过外包装物清晰、完整地呈现,可不在外包装物上进行重复标示。 仅用于宠物饲料产品运输的外包装除外。对于复合包装产品,外包装应当标示复合包装的净含量和所含独立包装的净含量及件数,或者直接标示所含独立包装的净含量和件数,标示形式见附录。 外包装上标示的保质期应当按照较早到期的独立包装产品的保质期计算,生产日期应当标示较早生产的独立包装产品的生产日期也可以在外包装上分别标示各独立包装产品的生产日期和保质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