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宠物食品宠物粮食进口登记包装要求如:内包装不独立销售的宠物饲料,外包装应当标示本规定的所有内容,内包装至少标示产品名称、保质期和净含量。对于内包装独立销售的产品,内、外包装均应当标示本规定的所有内容。如内包装已标示本规定的所有内容,且标示内容能透过外包装物被清晰、完整地呈现,可不在外包装物上进行重复标示。仅用于宠物饲料产品运输的外包装除外。对于复合包装产品,外包装应当标示复合包装的净含量和所含独立包装的净含量及件数,或者直接标示所含独立包装的净含量和件数。外包装上标示的保质期应当按照早到期的独立包装产品的保质期计算,生产日期应当标示早生产的独立包装产品的生产日期,也可以在外包装上分别标示各独立包装产品的生产日期和保质期。
根据《宠物饲料标签规定》,境外企业出口至中国大陆,在大陆销售的动物饲料产品应注意:宠物饲料产品名称应当位于标签的主要展示版面并采用通用名称。 通用名称应当使用一致的字体、字号和颜色,不得**或者强调其中的部分内容。 在标示通用名称的同时,可以标示商品名称,但应当放在通用名称之后或者之下,字号不得大于通用名称。1、宠物配合饲料的通用名称应当标示“宠物配合饲料” 、宠物全价饲料” 、“全价宠物食品” 或者 “全价 ” 字样 ,并标示适用动物种类和生命阶段。 适用动物种类可以具体至犬、猫品种或者体型,如不标示则默认为适用于所有品种和体型;生命阶段包括幼年期、成年期、老年期、娃娱期、哺乳期等,如不标示则默认为适用于所有生命阶段。 为满足宠物特定生理、病理状态下营养需要生产的宠物配合饲料其通用名称应当标示“ 处方 ” 字样。 2、宠物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的通用名称应当标示“宠物添加剂预混合饲料” 、“补充性宠物食品”或者 “宠物营养补充剂” ,并标示适用动物种类和生命阶段。 适用动物种类可以具体至犬、猫品种或者体型,如不标示则默认为适用于所有品种和体型;生命阶段包括幼年期、成年期、老年期、娃妓期、哺乳期等如不标示则默认为适用于所有生命阶段。 宠物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的通用名称中,也可以标示产品中的氨基酸、维生素、矿物质微量元素、酶制剂等营养性饲料添加剂,标示时可以使用营养性饲料添加剂的品种名称或者类别名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