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口饲料登记证续展或进口饲料登记证变更常见问题,在按照国家要求准备资料时应注意以下细节问题:
1、关于境内代理机构资质证明方面:境外企业委托其常驻中国代表机构申请续展登记的,提供《外国企业常驻中国代表机构登记证》复印件并加盖公章。境外企业委托其他境内代理机构申请续展登记的,提供代理机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并加盖企业公章。
2、关于质量标准、检测方法和质量检测报告方面:质量标准包括理化指标和卫生指标及其控制值,并符合生产地和中国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的要求。检测方法采用国际标准化组织/国际电工**(ISO/IEC)、美国公职化学分析家协会(AOAC)等国际标准的,应标明标准编码;采用其他检测方法的,应提供详细的检验操作规程。每个产品提供3个批次样品的质量检测报告。申报产品存在二恶英风险的,还应提供由生产地认证的检测机构出具的二恶英检测报告。
3、关于生产地使用的标签、中文标签和商标方面:生产地使用的标签是在生产地使用的标签实样或清晰的标签照片。中文标签即在中国境内使用的中文标签实样或清晰的标签照片。商标即是已在中国注册商标的,提供商标式样。
申请农业部进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登记时,应提供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的产品信息包括:进口饲料的产品名称、组成成分、理化性质、适用范围、使用方法;进口饲料添加剂的产品名称、主要成分、理化性质、产品来源、使用目的、适用范围、使用方法。
另外,提交的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登记申请资料还包括:
A.饲料、饲料添加剂进口登记申请表;
B.委托书和境内代理机构资质证明:境外企业委托其常驻中国代表机构代理登记的,应当提供委托书原件和《外国企业常驻中国代表机构登记证》复印件;委托境内其他机构代理登记的,应当提供委托书原件和代理机构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C.生产地批准生产、使用的证明,生产地以外其他国家、地区的登记资料,产品推广应用情况;
D.生产工艺、质量标准、检测方法和检验报告;
E.生产地使用的标签、商标和中文标签式样;
F.微生物产品或者发酵制品,还应当提供*机构出具的菌株保藏证明。
哪些进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申报登记证时需要评审?
在做进口饲料登记证申报或进口饲料添加剂登记证申报时,会遇到有特定情形下饲料和饲料添加剂需要评审的情况。
根据《进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登记管理办法》(农业部令2016年*3号)申请进口登记的饲料、饲料添加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 由农业部依照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的评审程序组织评审:(一)向中国出口中国境内尚未使用但生产地已经批准生产和使用的饲料、饲料添加剂的; (二)饲料添加剂扩大适用范围的; (三)饲料添加剂含量规格低于饲料添加剂安全使用规范要求的 , 但由饲料添加剂与载体或者稀释剂按照一定比例配制的除外; (四)饲料添加剂生产工艺发生重大变化的; (五)农业部已核发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证书的产品 , 自获证之日起**过3年未投入生产的; (六)存在质量安全风险的其他情形。
京元瑞环是国内专业从事进口饲料及饲料添加剂的认证咨询服务机构,公司主要提供有关进口饲料及饲料添加剂产品注册的技术咨询及检验检疫服务,帮助企业及时了解相关法规的动态、解读重点的变化。同时可为企业提供产品初评、申请材料收集汇总、组卷上报、产品测试、证书申请、现场评审、风险评估等全程托管服务,提高注册效率。
根据农业部《进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登记管理办法》的规定:“境外企业**向中国出口饲料、饲料添加剂,应当向农业部申请进口登记,取得饲料、饲料添加剂进口登记证;未取得进口登记证的,不得在中国境内销售、使用。”另外,新《办法》在*四款中明确规定:“境外企业申请进口登记,应当委托中国境内代理机构办理。”
根据海关总署《进出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规定:“海关总署对允许进口饲料的国家或者地区的生产企业实施注册登记制度,进口饲料应当来自注册登记的境外生产企业”,及时发布《允许进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国家(地区)产品名单》。
京元瑞环拥有专业、成熟的*队伍,依靠高效的企业服务和广泛的社会资源,可以为企业和产品通过相关的认证许可和市场准入提供准确、快捷的优质服务。
农业部2014年*2号令的《进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登记管理办法》于2014年7月1日起正式?{行,根据《进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登记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三款规定:“境外企业**向中国出口饲料、饲料添加剂,应当向农业部申请进口登记,取得饲料、饲料添加剂进口登记证;未取得进口登记证的,不得在中国境内销售、使用。
哪些种类的进口饲料和添加剂需申请饲料登记证申请?
答:(1)配合饲料:宠物饲料(宠物食品)
(2)浓缩饲料
(3)添加剂预混合饲料
(4)精料补充料
(5)饲料添加剂:《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2008)》(农业部1126号公告),未列入目录但生产国已批准生产和使用的饲料添加剂产品为需要评审登记的产品。
(6)动物源性饲料
(7)单一饲料:脂肪粉(植物来源)、饲料用灭活酿酒酵母粉、酶解大豆蛋白、发酵黄豆粉、马铃薯蛋白粉及其发酵制品、膨化豆粕、DDGS和DDG等及经特殊加工工艺处理的单一饲料产品;
(8)其他蛋白饲料、能量饲料及其混合物(不含大宗饲料原料,如棕榈粕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