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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情形可申请进口饲料及饲料添加剂登记证?需要视饲料和饲料添加剂产品?{身及输出国在中国备案情况而定。
具体来讲:
1、如果输出国或拟输出饲料和饲料添加剂产品不在中国海关总署目录中,按照《进出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检
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规定,完成市场准入程序以及境外生产、加工企业的注册登记后方可向中国出口。
2、如果输出国或拟输出饲料和饲料添加剂产品在中国海关总署目录中,登记情况为:“允许从注册登记企业
(名单)进口”,则需要将输出国和饲料种类加入名单后企业办理农业部许可证。
3、简单一种情况是,如果输出国或拟输出饲料和饲料添加剂产品在中国海关总署目录中,且登记情况为:
“允许进口,逐步完成注册登记”,则需要办理农业部的许可证后就可以按国家要求进口。
如果进口饲料登记产品为*人民共和国尚未允许使用的饲料或饲料添加剂,应提供产品的有效组分化学结构测试报告或动物、植物和微生物的分类鉴定报告。
1.有效组分为化学上可定义的物质:应说明确认实验所用仪器和测试的方法。例如,红外紫外光谱、质谱或核磁共振的谱图,化学官能团的特征反应等,并附第三方出具规范、真实的测试报告。
2.有效组分为动物、植物和微生物及其产品:应进行分类鉴定,分类鉴定到属、种,必要时到亚种或株,动物、植物分类鉴定应由*机构承担,微生物鉴定应由农业部*的机构承担,并出具规范、真实的鉴定报告。
3.转基因产品:遵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如果登记产品为*人民共和国尚未允许使用的饲料或饲料添加剂,应简要说明产品的有效组分、理化性质、功能、生产工艺条件、制造方法、微生物菌种、用途、使用方法、适用范围,同时阐述产品的安全性、有效性和稳定性。其中,理化性质包括感官性状(色、味、存在状态等)和物理化学参数(例如沸点,熔点、比重、折光率、在常见溶媒中的溶解度、对光或热的稳定性等)。
关于进口饲料登记证续展或进口饲料登记证变更常见问题,在按照国家要求准备资料时应注意以下细节问题:
1、关于境内代理机构资质证明方面:境外企业委托其常驻中国代表机构申请续展登记的,提供《外国企业常驻中国代表机构登记证》复印件并加盖公章。境外企业委托其他境内代理机构申请续展登记的,提供代理机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并加盖企业公章。
2、关于质量标准、检测方法和质量检测报告方面:质量标准包括理化指标和卫生指标及其控制值,并符合生产地和中国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的要求。检测方法采用**标准化组织/**电工**(ISO/IEC)、美国公职化学分析家协会(AOAC)等**标准的,应标明标准编码;采用其他检测方法的,应提供详细的检验操作规程。每个产品提供3个批次样品的质量检测报告。申报产品存在二恶英风险的,还应提供由生产地认证的检测机构出具的二恶英检测报告。
3、关于生产地使用的标签、中文标签和商标方面:生产地使用的标签是在生产地使用的标签实样或清晰的标签照片。中文标签即在中国境内使用的中文标签实样或清晰的标签照片。商标即是已在中国注册商标的,提供商标式样。
海关总署进口饲料准入程序:境外饲料生产企业要想完成进口饲料准入,并取得进口饲料登记证,首先应根据《允许进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的国家与地区及产品名单》及相关文件,对不在允许名单中的产品,通过输出国官方向海关总署提交申请,进行风险分析。根据分析结果制定调整并公布允许进口饲料的国家或者地区名单和饲料产品种类。
农业部MOA饲料添加剂登记证的申请流程依次如下: A.资料递交、 B.资料审核、 C.资料审核通过、 D.递交产品进行产品复核检验、 E.产品检验通过、 F.农业部发证、G.查询发证结果。
京元瑞环进口饲料登记服务内容有:
1、产品评估、技术规避、风险应对、样品检测等服务;
2、申请材料辅导、预审、整改指导、翻译、组卷递交;
3、申请进度跟进与结果反馈;
4、样品送检,标准品协调,复核检验进度跟进;
5、农业部颁发证书,网站公告。
进口饲料和添加剂产品登记证期满后,如果仍要继续在中国境内销售,应当在产品登记证期满**个月内申请续展登记。办理续展登记需提供以下资料。
1、续展登记申请表。
2、产品登记证复印件。
3、生产国(地区)新批准文件、质量标准和产品说明书等其他必要的资料。、
进口饲料和添加剂产品登记证的有效期限为五年,提请大家注意证书期限,以便及时、按规定做进口饲料和添加剂产品登记证续展。
京元瑞环()技术咨询有限公司(RINGONE)是一家专业从事中国进口饲料及饲料添加剂的产品准入咨询服务机构,专业为**饲料及饲料原料、添加剂企业提供有关产品出口到中国的AQSIQ准入及MOA准入的技术咨询、培训及法规服务,帮助企业及时了解相关法规的动态、进行产品评估,产品检测、现场评审、风险评估等全程顾问式服务,有效提高注册效率,并大幅度缩短准入时间。
京元瑞环是国内专业从事进口饲料及饲料添加剂的认证咨询服务机构,公司主要提供有关进口饲料及饲料添加剂产品注册的技术咨询及检验检疫服务,帮助企业及时了解相关法规的动态、解读重点的变化。同时可为企业提供产品初评、申请材料收集汇总、组卷上报、产品测试、证书申请、现场评审、风险评估等全程托管服务,提高注册效率。
根据农业部《进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登记管理办法》的规定:“境外企业**向中国出口饲料、饲料添加剂,应当向农业部申请进口登记,取得饲料、饲料添加剂进口登记证;未取得进口登记证的,不得在中国境内销售、使用。”另外,新《办法》在*四款中明确规定:“境外企业申请进口登记,应当委托中国境内代理机构办理。”
根据海关总署《进出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规定:“海关总署对允许进口饲料的国家或者地区的生产企业实施注册登记制度,进口饲料应当来自注册登记的境外生产企业”,及时发布《允许进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国家(地区)产品名单》。
京元瑞环拥有专业、成熟的专家队伍,依靠高效的企业服务和广泛的社会资源,可以为企业和产品通过相关的认证许可和市场准入提供准确、快捷的优质服务。
申请农业部进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登记时,应提供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的产品信息包括:进口饲料的产品名称、组成成分、理化性质、适用范围、使用方法;进口饲料添加剂的产品名称、主要成分、理化性质、产品来源、使用目的、适用范围、使用方法。
另外,提交的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登记申请资料还包括:
A.饲料、饲料添加剂进口登记申请表;
B.委托书和境内代理机构资质证明:境外企业委托其常驻中国代表机构代理登记的,应当提供委托书原件和《外国企业常驻中国代表机构登记证》复印件;委托境内其他机构代理登记的,应当提供委托书原件和代理机构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C.生产地批准生产、使用的证明,生产地以外其他国家、地区的登记资料,产品推广应用情况;
D.生产工艺、质量标准、检测方法和检验报告;
E.生产地使用的标签、商标和中文标签式样;
F.微生物产品或者发酵制品,还应当提供*机构出具的菌株保藏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