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饲料添加剂安全使用规范2017年修订版
(农业部公告*2625号)
为切实加强饲料添加剂管理,**饲料和饲料添加剂产品质量安全,促进饲料工业和养殖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有关规定,我部对《饲料添加剂安全使用规范》(以下简称《规范》)进行了修订。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饲料管理部门实施饲料添加剂(混合型饲料添加剂除外)生产许可应遵守本《规范》规定,不得核发含量规格低于本《规范》或者生产工艺与本《规范》不一致的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证明文件。
二、饲料企业和养殖者使用饲料添加剂产品时,应严格遵守“在配合饲料或全混合日粮中的高**”规定,不得**量使用饲料添加剂;在实现满足动物营养需要、改善饲料品质等预期目标的前提下,应采取积极措施减少饲料添加剂的用量。
三、饲料企业和养殖者使用《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中铁、铜、锌、锰、碘、钴、硒、铬等微量元素饲料添加剂时,含同种元素的饲料添加剂使用总量应遵守本《规范》中相应元素“在配合饲料或全混合日粮中的高**”规定。
四、仔猪(≤25 kg)配合饲料中锌元素的高**为110 mg/kg,但在仔猪断奶后前两周特定阶段,允许在此基础上使用氧化锌或碱式氯化锌至1600 mg/kg(以锌元素计)。饲料企业生产仔猪断奶后前两周特定阶段配合饲料产品时,如在含锌110 mg/kg基础上使用氧化锌或碱式氯化锌,应在标签显着位置标明“本品**仔猪断奶后前两周使用”,未标明但实际含量**过110 mg/kg或者已标明但实际含量**过1600 mg/kg的,按照**量使用饲料添加剂处理。
五、饲料企业和养殖者使用非蛋白氮类饲料添加剂,除应遵守本《规范》对单一品种的高**规定外,全混合日粮中所有非蛋白氮总量折算成粗蛋白当量不得**过日粮粗蛋白总量的30%。
六、如无特殊说明,本《规范》“在配合饲料或全混合日粮中的推荐添加量”“在配合饲料或全混合日粮中的高**”均以干物质含量88%为基础计算,高**均包含饲料原料本底值。
七、如无特殊说明,添加剂预混合饲料、浓缩饲料、精料补充料产品中的“推荐添加量”“高**”按其在配合饲料或全混合日粮中的使用比例折算。
农业部2045号公告规定的饲料添加剂有哪些?
答:根据《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2013)》(农业部2045号公告),包含:氨基酸、氨基酸盐及其类似物、维生素及类维生素、矿物元素及其络(螯)合物、酶制剂、微生物、非蛋白氮、抗氧化剂、防腐剂、防霉剂和酸度调节剂、着色剂色素、调味和诱食物质、粘结剂、抗结块剂、稳定剂和乳化剂、多糖和寡糖(未列入目录但生产国已批准生产和使用的饲料添加剂产品为需要评审登记的产品)。
新饲料,是指我国尚未批准使用的新研制开发的饲料。新饲料添加剂,是指在我国境内研究、创制的未经农业部审定公布的饲料添加剂品种。
新饲料和新饲料添加剂的主要类别:
(一)在我国境内研制的创新型单一饲料和饲料添加剂。
(二)其他国家己批准生产、销售,我国尚未批准生产,在我国境内研制的单一饲料和饲料添加剂。
(三)我国境内其他行业使用,**应用于动物养殖的单一饲料和饲料添加剂。
(四)我国已批准使用,但工艺有重大改进或扩大适用范围的饲料添加剂和新剂型。
(五)其他符合《新饲料和新饲料添加剂管理办法》规定的单一饲料和饲料添加剂。
由美国进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申请饲料登记证时,需要提交以下中英文版本资料:
1.产品名称(通用名称、商品名称)。
2.生产国(地区)批准在本国允许生产、销售的证明和在其他国家的登记资料。
3.产品来源、组成成份和制造方法。
4.质量标准和检验方法。
5.标签式样、使用说明书和商标。
6.适用范围和使用方法或添加量。
7.包装规格、储存注意事项及保质期。
8.必要时提供安全性评价试验报告和稳定性试验报告。
9.饲喂试验资料及推广应用情况。
10.其他相关资料。
进口饲料添加剂GACC准入流程:办理农业部进口饲料添加剂登记证时,也应完成进口饲料添加剂在中国海关总署的准入。为此,境外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应当符合:
(1)输出国家或者地区法律法规和标准的相关要求;
(2)前述要求与中国进口饲料添加剂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等效。
对于输出国家或者地区主管部门按照其工作流程完成审核并审查合格后,向中国海关总署进行推荐。推荐材料包括以下内容:
(1)企业信息:企业名称、地址、批准编号;
(2)注册产品信息:注册产品名称、主要原料、用途等;
(3)证明:证明所推荐的企业已经主管部门批准,其产品允许在输出国家或者地区自由销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