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元瑞环是国内专业从事进口饲料及饲料添加剂的认证咨询服务机构,公司主要提供有关进口饲料及饲料添加剂产品注册的技术咨询及检验检疫服务,帮助企业及时了解相关法规的动态、解读重点的变化。同时可为企业提供产品初评、申请材料收集汇总、组卷上报、产品测试、证书申请、现场评审、风险评估等全程托管服务,提高注册效率。
根据农业部《进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登记管理办法》的规定:“境外企业**向中国出口饲料、饲料添加剂,应当向农业部申请进口登记,取得饲料、饲料添加剂进口登记证;未取得进口登记证的,不得在中国境内销售、使用。”另外,新《办法》在*四款中明确规定:“境外企业申请进口登记,应当委托中国境内代理机构办理。”
根据海关总署《进出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规定:“海关总署对允许进口饲料的国家或者地区的生产企业实施注册登记制度,进口饲料应当来自注册登记的境外生产企业”,及时发布《允许进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国家(地区)产品名单》。
京元瑞环拥有专业、成熟的*队伍,依靠高效的企业服务和广泛的社会资源,可以为企业和产品通过相关的认证许可和市场准入提供准确、快捷的优质服务。
进口饲料登记时,需提供质量标准、检验方法、质量检验报告和安全卫生证明。具体包括:
1.质量标准:产品的质量标准应与生产国有关管理机构批准质量规格和认可的检测方法一致。质量标准应包括各种有效成分的含量、产品中各种有害物质的控制指标。
2.检验方法:采用国际标准化组织/国际电工**(ISO/IEC)、美国公职化学分析家协会(AOAC)等国际标准的,应标明标准编码;采用其他检验方法的,应提供详细的检验操作规程。必要时,申请人应当协助提供检测所需要的标准物质和特殊仪器配件。
3.质量检验报告:每个产品应提供3个不同批号样品的质量检验报告。
4.安全卫生证明:含有动物源性成分的饲料应提供生产国的兽医或检验检疫部门出具的安全卫生证明;对于二恶英高风险产品应提供官方或第三方机构出具的安全卫生证明。
京元瑞环对进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登记申请材料的规范性格式要求如下:
(1)登记材料包括《进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登记申请表》(见表1,以下简称《申请表》)和申请材料(具体内容见表2《进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申请材料一览表》,以下简称《申请材料一览表》),如果登记产品为*人民共和国尚未允许使用的饲料或饲料添加剂,需要经过全国饲料评审**组织*进行评审通过后方可进行登记。
(2)登记材料要求中英文对照,中文在前,英文在后。如生产国为非英语语种国家,还应附具本语种登记材料。所有登记材料一式两份,原件和复印件各一份。
(3)外文登记材料原件要求用生产厂家的信头纸出具,并由负责人签字或者加盖公章。
(4)中文登记材料应使用A4规格纸、小四号宋体打印。
(5)登记材料中不应夹带与申报产品无关的信息。
(6)登记材料应按《申请材料一览表》的顺序装订成册并标注页码,《申请表》置于登记材料的首页。
哪些进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申报登记证时需要评审?
在做进口饲料登记证申报或进口饲料添加剂登记证申报时,会遇到有特定情形下饲料和饲料添加剂需要评审的情况。
根据《进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登记管理办法》(农业部令2016年*3号)申请进口登记的饲料、饲料添加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 由农业部依照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的评审程序组织评审:(一)向中国出口中国境内尚未使用但生产地已经批准生产和使用的饲料、饲料添加剂的; (二)饲料添加剂扩大适用范围的; (三)饲料添加剂含量规格低于饲料添加剂安全使用规范要求的 , 但由饲料添加剂与载体或者稀释剂按照一定比例配制的除外; (四)饲料添加剂生产工艺发生重大变化的; (五)农业部已核发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证书的产品 , 自获证之日起**过3年未投入生产的; (六)存在质量安全风险的其他情形。
京元瑞环是国内专业从事进口饲料及饲料添加剂的认证咨询服务机构,公司主要提供有关进口饲料及饲料添加剂产品注册的技术咨询及检验检疫服务,帮助企业及时了解相关法规的动态、解读重点的变化。同时可为企业提供产品初评、申请材料收集汇总、组卷上报、产品测试、证书申请、现场评审、风险评估等全程托管服务,提高注册效率。海关总署《进出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规定:“海关总署对允许进口饲料的国家或者地区的生产企业实施注册登记制度,进口饲料应当来自注册登记的境外生产企业”,及时发布《允许进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国家(地区)产品名单》。农业部《进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登记管理办法》的规定:“境外企业**向中国出口饲料、饲料添加剂,应当向农业部申请进口登记,取得饲料、饲料添加剂进口登记证;未取得进口登记证的,不得在中国境内销售、使用。”另外,新《办法》在*四款中明确规定:“境外企业申请进口登记,应当委托中国境内代理机构办理。”
京元瑞环拥有专业、成熟的*队伍,依靠高效的企业服务和广泛的社会资源,可以为企业和产品通过相关的认证许可和市场准入提供准确、快捷的优质服务。
申请农业部进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登记时,应提供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的产品信息包括:进口饲料的产品名称、组成成分、理化性质、适用范围、使用方法;进口饲料添加剂的产品名称、主要成分、理化性质、产品来源、使用目的、适用范围、使用方法。
另外,提交的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登记申请资料还包括:
A.饲料、饲料添加剂进口登记申请表;
B.委托书和境内代理机构资质证明:境外企业委托其常驻中国代表机构代理登记的,应当提供委托书原件和《外国企业常驻中国代表机构登记证》复印件;委托境内其他机构代理登记的,应当提供委托书原件和代理机构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C.生产地批准生产、使用的证明,生产地以外其他国家、地区的登记资料,产品推广应用情况;
D.生产工艺、质量标准、检测方法和检验报告;
E.生产地使用的标签、商标和中文标签式样;
F.微生物产品或者发酵制品,还应当提供*机构出具的菌株保藏证明。
进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登记申请表应中、英文对照,填写规范性要求如下:
A.通用名称:能够反映饲料和饲料添加剂产品的真实属性。
B.商品名称:在中国销售和使用时拟采用的名称,不得完全用外文字母、符号、汉语拼音或数字表示。
C.产品类别:应与生产国批准的产品类别一致,同时应符合我国《饲料工业通用术语》(GB/T 10647)的要求。
D.外观:说明产品的颜色、气味、形状(粉末、颗粒、结晶、块状)和状态(固态、液态)。
E.主要成分及含量:有效成分的名称及含量保证值,应与申请材料中的产品质量标准一致。
F.其他成分及含量:卫生指标,载体名称及含量。
G.生产厂家:产品的生产厂家名称和地址,不得用总公司和经销商的名称和地址代替,不得只填写信箱号。
H.申请单位:一般应与生产厂家的名称和地址相同,也可填写总公司的名称和地址。对于鱼粉,如果是工船加工的,也可填写总公司名称和地址,并标明为海上生产。
I.申请单位(人):代理申请进口登记的单位或个人名称、联系电话、传真、邮政编码和通讯地址。
J.签字:应由申请人签字。
进口饲料登记变更时时,提交的质量标准、检测方法和质量检测报告相关材料哟求如下:
1.质量标准:包括理化指标和卫生指标及其控制值,并符合生产地和中国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的要求。
2.检测方法:采用国际标准化组织/国际电工**(ISO/IEC)、美国公职化学分析家协会(AOAC)等国际标准的,应标明标准编码;采用其他检测方法的,应提供详细的检验操作规程。
3. 每个产品提供3个批次样品的质量检测报告。申报产品存在二恶英风险的,还应提供由生产地认证的检测机构出具的二恶英检测报告。
另外,按照农业部进口饲料登记证的要求,申请进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登记证包含以下几大类: A.单一饲料、 B.配合饲料、C.精料补充料、D.添加剂预混合饲料、E.浓缩饲料、F.营养性饲料添加剂、G.一般性饲料添加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