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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口羔羊配合饲料和犊牛配合饲料的检验检疫监管部门是海关总署吗?
进口羔羊配合饲料、犊牛配合饲料等都属于配合饲料,根据《进出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2009年118号令)适用于进口、出口及过境饲料和饲料添加剂(以下简称饲料)的检验检疫和监督管理。作饲料用途的动植物及其产品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管理。药物饲料添加剂不适用本办法。 海关总署统一管理全国进出口饲料的检验检疫和监督管理工作。主管海关负责所辖区域进出口饲料的检验检疫和监督管理工作。
国内进口饲料,即境外生产商向中国出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时,申请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登记证书申请文件
1.《进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申请表格》
2.生产国(地区)批准在本国(地区)允许生产、销售的证明和在其他国家(地区)的登记资料(须经公证和确认)
3.生产厂家出具给代理人的委托登记授权书
4.产品的原料组成、有效组分及理化性质说明
5.加工工艺流程图和制造方法的说明
6.质量标准、检验方法和三个生产批号的产品样品及其检测报告
7.产品的适用范围、添加量和注意事项的说明
8.标签、包装规格、贮存注意事项及保质期的说明
9.对于未获得生产国(地区)注册登记或出口国(地区)已批准生产和使用但我国尚未允许使用的产品,在登记时应经专家评审,还需提交以下资料(原件一份,复印件两份):
①生产国(地区)批准该产品或有效成分作为饲料添加剂使用的官方证明(复印件)
②产品概述
③产品有效组分化学结构的测试报告和动物、植物、微生物的分类鉴定报告
④说明书样张
⑤产品稳定性试验报告
⑥产品饲喂试验报告及推广应用情况报告
⑦产品安全性评价试验报告
⑧主要参考文献资料
进口宠物配合饲料登记或进口宠物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登记,根据《宠物饲料卫生规定》要求,禁止含有以下物质:A.无机污染物和含氮化合物:氟,镉,铬,汞,铅,总砷,三聚氰胺,亚硝酸盐B.真菌毒素:黄曲霉毒素B1,伏马毒素,脱氧雪腐镰刀菌烯醇,玉米赤霉烯酮,赭曲霉毒素A, T-2和HT-2C.天然植物毒素:氰化物D.有机氯污染物:*,*,六六六,六氯苯E.微生物污染物:沙门氏菌,微生物。
进口宠物饲料GACC准入的程序
1.由申请企业通过本国饲料主管部门向中国海关总署进行推荐,初次提供的资料包括企业名称、地址、官方批准编号、注册产品名称、主要原料、用途以及自由销售证明等。
2.海关总署收到推荐申请后,依据中国法规进行初步评估,认为可以受理的,向推荐国发放拟输出到中国的饲料产品调查问卷,该问卷根据不同产品及不同国家的风险程度,内容不同,主要包括输出国的法规体系、管理规定,以及拟出口企业及拟出口产品的详细资料。
3.申请企业通过本国主管部门提供详细资料后,海关总署组织专家组对拟出口国家及企业、产品进行风险评估。
4.对于评估后合格的,海关总署派出审核组,对输出国家或者地区对其饲料安全监管体系进行审查,并对申请注册登记的企业进行抽查。
5.现场检查合格的,或未抽查到的企业,将予以注册登记。(如某产品为输出国初次申请,还需要两国主管部门签署卫生协议)
进口宠物饲料GACC准入的范围
GACC是*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的简称,是中国海关的较高管理机构。根据**调整方案,原中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的部分职能自2018年4月起并入海关总署。根据中国相关规定要求,GACC准入的范围主要包括两大类,饲料及饲料添加剂。
饲料:指经种植、养殖、加工、制作的供动物食用的产品及其原料,包括饵料用活动物、饲料用(含饵料用)冰鲜冷冻动物产品及水产品、加工动物蛋白及油脂、宠物食品及咬胶、饲草类、青贮料、饲料粮谷类、糠麸饼粕渣类、加工植物蛋白及植物粉类、配合饲料、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等。宠物饲料就属于这个范围。
添加剂:指饲料加工、制作、使用过程中添加的少量或者微量物质,包括营养性饲料添加剂、一般饲料添加剂等。不包括药物饲料添加剂。
进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报关报检时需要的其他文件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