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报关报检时需要的其他文件手续
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2013)之二
类 别
通用名称
适用范围
矿物元素及
其络(螯)合物1
氯化钠、硫酸钠、磷酸二氢钠、磷酸氢二钠、磷酸二氢钾、磷酸氢二钾、轻质碳酸钙、氯化钙、磷酸氢钙、磷酸二氢钙、磷酸三钙、乳酸钙、葡萄糖酸钙、硫酸镁、氧化镁、氯化镁、柠檬酸亚铁、富马酸亚铁、乳酸亚铁、硫酸亚铁、氯化亚铁、氯化铁、碳酸亚铁、氯化铜、硫酸铜、碱式氯化铜、氧化锌、氯化锌、碳酸锌、硫酸锌、乙酸锌、碱式氯化锌、氯化锰、氧化锰、硫酸锰、碳酸锰、磷酸氢锰、碘化钾、碘化钠、碘酸钾、碘酸钙、氯化钴、乙酸钴、硫酸钴、亚硒酸钠、钼酸钠、蛋氨酸铜络(螯)合物、蛋氨酸铁络(螯)合物、蛋氨酸锰络(螯)合物、蛋氨酸锌络(螯)合物、赖氨酸铜络(螯)合物、赖氨酸锌络(螯)合物、甘氨酸铜络(螯)合物、甘氨酸铁络(螯)合物、酵母铜、酵母铁、酵母锰、酵母硒、氨基酸铜络合物(氨基酸来源于水解植物蛋白)、氨基酸铁络合物(氨基酸来源于水解植物蛋白)、氨基酸锰络合物(氨基酸来源于水解植物蛋白)、氨基酸锌络合物(氨基酸来源于水解植物蛋白)
养殖动物
蛋白铜、蛋白铁、蛋白锌、蛋白锰
养殖动物(反刍动物除外)
羟基蛋氨酸类似物络(螯)合锌、羟基蛋氨酸类似物络(螯)合锰、羟基蛋氨酸类似物络(螯)合铜
奶牛、肉牛、家禽和猪
烟酸铬、酵母铬、蛋氨酸铬、吡啶甲酸铬
猪
丙酸铬、甘氨酸锌
猪
丙酸锌
猪、牛和家禽
硫酸钾、三氧化二铁、氧化铜
反刍动物
碳酸钴
反刍动物、猫、狗
稀土(铈和镧)壳糖胺螯合盐
畜禽、鱼和虾
乳酸锌(α-羟基丙酸锌)
生长育肥猪、家禽
ÿÿÿÿÿÿÿ
进口饲料添加剂GACC准入流程:办理农业部进口饲料添加剂登记证时,也应完成进口饲料添加剂在中国海关总署的准入。为此,境外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应当符合:
(1)输出国家或者地区法律法规和标准的相关要求;
(2)前述要求与中国进口饲料添加剂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等效。
对于输出国家或者地区主管部门按照其工作流程完成审核并审查合格后,向中国海关总署进行推荐。推荐材料包括以下内容:
(1)企业信息:企业名称、地址、批准编号;
(2)注册产品信息:注册产品名称、主要原料、用途等;
(3)证明:证明所推荐的企业已经主管部门批准,其产品允许在输出国家或者地区自由销售。
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2013)之六
类 别
通用名称
适用范围
多糖和寡糖
低聚木糖(木寡糖)
鸡、猪、水产养殖动物
低聚壳聚糖
猪、鸡和水产
养殖动物
半乳甘露寡糖
猪、肉鸡、兔和水产养殖动物
果寡糖、甘露寡糖、低聚半乳糖
养殖动物
壳寡糖(寡聚β-(1-4)-2-氨基-2-脱氧-D-葡萄糖)(n=2~10)
猪、鸡、肉鸭、虹鳟鱼
β-1,3-D-葡聚糖(源自酿酒酵母)
水产养殖动物
N,O-羧甲基壳聚糖
猪、鸡
其他
**类固醇萨洒皂角苷(源自丝兰)、**三萜烯皂角苷(源自可来雅皂角树)、二十二碳六烯酸(DHA)
养殖动物
糖萜素(源自山茶籽饼)
猪和家禽
乙酰氧肟酸
反刍动物
苜蓿提取物(有效成分为苜蓿多糖、苜蓿黄酮、苜蓿皂甙)
仔猪、生长育肥猪、肉鸡
杜仲叶提取物(有效成分为绿原酸、杜仲多糖、杜仲黄酮)
生长育肥猪、鱼、虾
淫羊藿提取物(有效成分为淫羊藿苷)
鸡、猪、绵羊、奶牛
共轭亚油酸
仔猪、蛋鸡
4,7-二羟基异黄酮(大豆黄酮)
猪、产蛋家禽
地**孢霉培养物
猪、鸡
紫苏籽提取物(有效成分为α-亚油酸、亚麻酸、黄酮)
猪、肉鸡和鱼
硫酸软骨素
猫、狗
植物甾醇(源于大豆油/菜籽油,有效成分为β-谷甾醇、菜油甾醇、豆甾醇)
家禽、生长育肥猪
注:
1.所列物质包括无水和结晶水形态;
2.酶制剂的适用范围为典型底物,仅作为推荐,并不包括所有可用底物;
3.目录中所列长柄木霉亦可称为长枝木霉或李氏木霉;
4.以一种或多种调味物质或诱食物质添加载体等复配而成的产品可称为调味剂或诱食剂,其中:以一种或多种甜味物质添加载体等复配而成的产品可称为甜味剂;以一种或多种香味物质添加载体等复配而成的产品可称为香味剂;
5.食品用香料见《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GB 2760)中食品用香料名单。
海关总署对出口到中国的宠物食品、饲料添加剂准入管理
海关总署对允许进口饲料的国家或者地区的生产企业实施注册登记制度,进口饲料应当来自注册登记的境外生产企业。境外生产企业应当符合输出国家或者地区法律法规和标准的相关要求,并达到与中国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的等效要求,经输出国家或者地区主管部门审查合格后向海关总署推荐。推荐材料应当包括:
(一)企业信息:企业名称、地址、官方批准编号;
(二)注册产品信息:注册产品名称、主要原料、用途等;
(三)官方证明:证明所推荐的企业已经主管部门批准,其产品允许在输出国家或者地区自由销售。
海关总署应当对推荐材料进行审查。审查不合格的,通知输出国家或者地区主管部门补正。审查合格的,经与输出国家或者地区主管部门协商后,海关总署派出*到输出国家或者地区对其饲料安全监管体系进行审查,并对申请注册登记的企业进行抽查。对抽查不符合要求的企业,不予注册登记,并将原因向输出国家或者地区主管部门通报;对抽查符合要求的及未被抽查的其他推荐企业,予以注册登记,并在海关总署官方网站上公布。 注册登记的有效期为5年。
申请农业部进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登记时,应提供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的产品信息包括:进口饲料的产品名称、组成成分、理化性质、适用范围、使用方法;进口饲料添加剂的产品名称、主要成分、理化性质、产品来源、使用目的、适用范围、使用方法。
另外,提交的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登记申请资料还包括:
A.饲料、饲料添加剂进口登记申请表;
B.委托书和境内代理机构资质证明:境外企业委托其常驻中国代表机构代理登记的,应当提供委托书原件和《外国企业常驻中国代表机构登记证》复印件;委托境内其他机构代理登记的,应当提供委托书原件和代理机构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C.生产地批准生产、使用的证明,生产地以外其他国家、地区的登记资料,产品推广应用情况;
D.生产工艺、质量标准、检测方法和检验报告;
E.生产地使用的标签、商标和中文标签式样;
F.微生物产品或者发酵制品,还应当提供*机构出具的菌株保藏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