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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农业部进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登记时,应提供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的产品信息包括:进口饲料的产品名称、组成成分、理化性质、适用范围、使用方法;进口饲料添加剂的产品名称、主要成分、理化性质、产品来源、使用目的、适用范围、使用方法。
另外,提交的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登记申请资料还包括:
A.饲料、饲料添加剂进口登记申请表;
B.委托书和境内代理机构资质证明:境外企业委托其常驻中国代表机构代理登记的,应当提供委托书原件和《外国企业常驻中国代表机构登记证》复印件;委托境内其他机构代理登记的,应当提供委托书原件和代理机构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C.生产地批准生产、使用的证明,生产地以外其他国家、地区的登记资料,产品推广应用情况;
D.生产工艺、质量标准、检测方法和检验报告;
E.生产地使用的标签、商标和中文标签式样;
F.微生物产品或者发酵制品,还应当提供*机构出具的菌株保藏证明。
农业部(MOA)关于进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登记申请材料格式的要求:
1.申请材料中、英文对照,中文在前,英文在后;我国中国香港、中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和闽台的登记申请,仅需提供简体中文申请材料。申请材料一式两份,原件和复印件各一份。
2.申请材料中的官方证明文件使用生产地官方语言出具,由非英语国家(地区)出具的官方证明文件还应提供英文或中文翻译件。官方证明文件应由中国驻生产地**认证,由非英语国家(地区)出具的官方证明文件应将官方证明文件和中文或英文翻译件一并公证。
3.申请材料原件使用生产企业文头纸出具,由生产企业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中文翻译件由中国境内代理机构出具并加盖公章。
4.中文翻译件使用A4规格纸、小三号宋体打印,内容清晰、整洁、无涂改。
5.申请材料按《申请材料一览表》(见附件)的顺序装订成册,标注页码并形成目录,各项材料之间使用明显的区分标志。装订过程中,不得拆分官方证明文件。
6.前次申请未予批准的,再次提交材料时应当提供《农业农村部政务服务综合办公办结通知书》复印件,并附修改说明。7.材料中不得夹带与申请无关的信息。
**向中国出口中国境内已经使用且出口国已经批准生产和使用的饲料、饲料添加剂的,须提供以下材料:
《进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登记申请表》(使用中、英文对照填写,由申请企业负责人和境内代理机构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境内代理机构资质证明。境外企业委托其常驻中国代表机构申请进口登记的,提供《外国企业常驻中国代表机构登记证》复印件并加盖公章;境外企业委托其他境内代理机构申请进口登记的,提供代理机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并加盖企业公章。
委托书。由境外企业出具、负责人签署并经生产地第三方公证机构公证。委托书内容应包括委托和受托单位名称及地址、委托事项、委托办理登记产品的商品名称等信息。
生产地批准生产、使用的证明,生产地以外其他国家、地区的登记资料,产品推广应用情况。
进口饲料的产品名称、组成成分、理化性质、适用范围、使用方法;进口饲料添加剂的产品名称、主要成分、理化性质、产品来源、使用目的、适用范围、使用方法。
生产工艺、质量标准、检测方法和检测报告。
生产地使用的标签(实样或清晰照片)、商标和中文标签式样。
微生物产品或发酵制品,还应当提供生产所用菌株的保藏情况说明。
按照《申请材料要求》提交其他相关材料。
**向中国出口中国境内尚未使用但生产地已经批准生产和使用的饲料、饲料添加剂的,除提供10.1规定的材料外,还须提供以下材料:
有效组分的化学结构鉴定报告或动物、植物、微生物的分类鉴定报告。
试验机构出具的产品有效性评价试验报告、安全性评价试验报告(包括靶动物耐受性评价报告、毒理学安全评价报告、代谢和残留评价报告等);申请饲料添加剂进口登记的,还应当提供该饲料添加剂在养殖产品中的残留可能对人体健康造成影响的分析评价报告。
产品稳定性试验报告、环境影响报告。
在饲料产品中有较高**要求的,还应当提供较高**值和有效组分在饲料产品中的检测方法。
主要参考文献。
进口登记证有效期届满6个月前需要办理续展登记的,需提供以下材料:
《进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续展登记申请表》(使用中、英文对照填写,由申请企业负责人和境内代理机构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进口登记证复印件。
境内代理机构资质证明。境外企业委托其常驻中国代表机构申请进口登记的,提供《外国企业常驻中国代表机构登记证》复印件并加盖公章;境外企业委托其他境内代理机构申请进口登记的,提供代理机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并加盖企业公章。
委托书。由境外企业出具、负责人签署并经生产地第三方公证机构公证。委托书内容应包括委托和受托单位名称及地址、委托事项、委托办理登记产品的商品名称等信息。
生产地批准生产、使用的证明。
质量标准、检测方法和检测报告。
生产地使用的标签、商标和中文标签式样。
按照《申请材料要求》提交其他相关材料。
进口登记证有效期内需要办理变更登记的,需提供以下材料:
《进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变更登记申请表》(使用中、英文对照填写,由申请企业负责人和境内代理机构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境内代理机构资质证明。境外企业委托其常驻中国代表机构申请进口登记的,提供《外国企业常驻中国代表机构登记证》复印件并加盖公章;境外企业委托其他境内代理机构申请进口登记的,提供代理机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并加盖企业公章。
委托书。由境外企业出具、负责人签署并经生产地第三方公证机构公证。委托书内容应包括委托和受托单位名称及地址、委托事项、委托办理登记产品的商品名称等信息。
进口登记证原件。
变更说明。
官方证明文件。生产地官方机构允许变更相关内容的文件。证明文件应由中国驻生产地**认证。
关于进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续展登记有关规定,境外供货商饲料进口登记证期满后,境外企业仍需继续在中国境内销售产品的,应当在饲料进口登记证有效期届满6个月前申请续展登记。
具体材料要求
1、进口登记证复印件。
2、境内代理机构资质证明。境外企业委托其他境内代理机构申请续展登记的,提供代理机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并加盖企业公章;委托其常驻中国代表机构申请续展登记的,提供《外国企业常驻中国代表机构登记证》复印件并加盖公章。
3、境外企业出具且经生产地第三方公证机构公证的委托书。委
4、生产地批准生产、使用的证明
5、质量标准、检测方法和质量检测报告。
6、生产地使用的标签、中文标签和商标
7、生产厂家出具变更说明,具体说明变更的内容、原因。
8、官方证明文件。
进口荷兰饲料添加剂海关GACC准入中的非营养性添加剂包括哪些?
从境外进口饲料添加剂,需实施饲料添加剂海关GACC准入。其中对于非营养性添加剂,它是为**或改善饲料品质,促进饲养动物生产、**饲养动物健康,提高饲料利用率而掺入饲料的少量和微量物质。
a.抗氧化剂 :为防止或延缓饲料中某些活性成分被氧化变质而掺入饲料的添加剂。
b.防腐剂:为防止或阻止饲料发酵、腐败而掺入饲料的添加剂。
c.防霉剂:为防止饲料中霉菌繁殖而掺入饲料的添加剂。
d.调味剂:用于改善饲料适口性,增进饲养动物食欲的添加剂。
e.着色剂:为改善动物产品或饲料色泽而掺入饲料的添加剂。
f.粘结剂:为提高粉状饲料成型以及颗粒饲料抗形态破坏能力而掺入饲料的添加剂。
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2013)之三
类 别
通用名称
适用范围
酶制剂2
淀粉酶(产自黑曲霉、解淀粉芽孢杆菌、地衣芽孢杆菌、枯草芽孢杆菌、长柄木霉3、米曲霉、大麦芽、酸解支链淀粉芽孢杆菌)
青储玉米、玉米、玉米蛋白粉、豆粕、小麦、次粉、大麦、高粱、燕麦、豌豆、木薯、小米、大米
α-半乳糖苷酶(产自黑曲霉)
豆粕
纤维素酶(产自长柄木霉3、黑曲霉、孤独腐质霉、绳状青霉)
玉米、大麦、小麦、麦麸、黑麦、高粱
β-葡聚糖酶(产自黑曲霉、枯草芽孢杆菌、长柄木霉3、绳状青霉、解淀粉芽孢杆菌、棘孢曲霉)
小麦、大麦、菜籽粕、小麦副产物、去壳燕麦、黑麦、黑小麦、高粱
葡萄糖氧化酶(产自特异青霉、黑曲霉)
葡萄糖
脂肪酶(产自黑曲霉、米曲霉)
动物或植物源性油脂或脂肪
麦芽糖酶(产自枯草芽孢杆菌)
麦芽糖
β-甘露聚糖酶(产自迟缓芽孢杆菌、黑曲霉、长柄木霉3)
玉米、豆粕、椰子粕
果胶酶(产自黑曲霉、棘孢曲霉)
玉米、小麦
植酸酶(产自黑曲霉、米曲霉、长柄木霉3、毕赤酵母)
玉米、豆粕等含有植酸的植物籽实及其加工副产品类饲料原料
蛋白酶(产自黑曲霉、米曲霉、枯草芽孢杆菌、长柄木霉3)
植物和动物蛋白
角蛋白酶(产自地衣芽孢杆菌)
植物和动物蛋白
木聚糖酶(产自米曲霉、孤独腐质霉、长柄木霉3、枯草芽孢杆菌、绳状青霉、黑曲霉、毕赤酵母)
玉米、大麦、黑麦、小麦、高粱、黑小麦、燕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