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饲料和饲料添加剂检测任务承检机构名单
近期,农业部组织开展了饲料和饲料添加剂检测任务承检机构遴选工作。经专家组材料审查和现场核查,
24家检测机构具备承担农业部部饲料行业管理相关检测任务的能力。
序号
机构名称
1、众检四方检验检测技术有限公司
2、谱尼测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3、内蒙古谱尼测试技术有限公司
4、辽宁通正检测有限公司
5、谱尼测试集团上海有限公司
6、通标标准技术服务(上海)有限公司
7、农业部农产加工品监督检验测试中心(南京)
8、江苏省家禽科学研究所[农业部家禽品质监督检验测试中心(扬州)]
9、浙江省兽药饲料监察所
10、浙江省农业科学院
11、浙江国正检测技术有限公司
12、青岛市华测检测技术有限公司
13、通标标准技术服务(青岛)有限公司
14、青岛中维安全检测有限公司
15、山东亚康检测技术有限公司
16、河南海瑞正检测技术有限公司
17、河南三方元泰检测技术有限公司
18、河南中标检测服务有限公司
19、广州汇标检测技术中心
20、广东省农业科学院农产品公共监测中心
21、深圳出入境检验检疫局食品检验检疫技术中心
22、珠海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检验检疫技术中心
23、四川威尔检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4、陕西秦云农产品检验检测有限公司
进口荷兰饲料添加剂海关GACC准入中的非营养性添加剂包括哪些?
从境外进口饲料添加剂,需实施饲料添加剂海关GACC准入。其中对于非营养性添加剂,它是为**或改善饲料品质,促进饲养动物生产、**饲养动物健康,提高饲料利用率而掺入饲料的少量和微量物质。
a.抗氧化剂 :为防止或延缓饲料中某些活性成分被氧化变质而掺入饲料的添加剂。
b.防腐剂:为防止或阻止饲料发酵、腐败而掺入饲料的添加剂。
c.防霉剂:为防止饲料中霉菌繁殖而掺入饲料的添加剂。
d.调味剂:用于改善饲料适口性,增进饲养动物食欲的添加剂。
e.着色剂:为改善动物产品或饲料色泽而掺入饲料的添加剂。
f.粘结剂:为提高粉状饲料成型以及颗粒饲料抗形态破坏能力而掺入饲料的添加剂。
从国外进口饲料,如宠物饲料,鱼粉鱼油等均需要在农业部办理进口饲料登记证书,同时需要查看海关总署关于输华饲料国家与地区准入名单。如拟进口的产品的确需要办理农业部进口登记证,其申请所需资料如下:
1,目录
2,进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登记申请表
3,境内代理机构资质证明
4,委托书
5,生产地批准生产,使用的证明
6,产品理化性质
7,产品来源,组成成分
8,制造方法
9,质量标准和检测方法
10,生产地使用的标签,中文标签样式和商标
11,使用目的,适用范围和使用方法
12,包装材料,包装规格,保质期和储存条件
13,生产地以外其他国家,地区的登记材料和产品推广应用情况
14,有效组分的化学结构鉴定报告或动物,植物,微生物的分类鉴定报告。
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2013)之二
类 别
通用名称
适用范围
矿物元素及
其络(螯)合物1
氯化钠、硫酸钠、磷酸二氢钠、磷酸氢二钠、磷酸二氢钾、磷酸氢二钾、轻质碳酸钙、氯化钙、磷酸氢钙、磷酸二氢钙、磷酸三钙、乳酸钙、葡萄糖酸钙、硫酸镁、氧化镁、氯化镁、柠檬酸亚铁、富马酸亚铁、乳酸亚铁、硫酸亚铁、氯化亚铁、氯化铁、碳酸亚铁、氯化铜、硫酸铜、碱式氯化铜、氧化锌、氯化锌、碳酸锌、硫酸锌、乙酸锌、碱式氯化锌、氯化锰、氧化锰、硫酸锰、碳酸锰、磷酸氢锰、碘化钾、碘化钠、碘酸钾、碘酸钙、氯化钴、乙酸钴、硫酸钴、亚硒酸钠、钼酸钠、蛋氨酸铜络(螯)合物、蛋氨酸铁络(螯)合物、蛋氨酸锰络(螯)合物、蛋氨酸锌络(螯)合物、赖氨酸铜络(螯)合物、赖氨酸锌络(螯)合物、甘氨酸铜络(螯)合物、甘氨酸铁络(螯)合物、酵母铜、酵母铁、酵母锰、酵母硒、氨基酸铜络合物(氨基酸来源于水解植物蛋白)、氨基酸铁络合物(氨基酸来源于水解植物蛋白)、氨基酸锰络合物(氨基酸来源于水解植物蛋白)、氨基酸锌络合物(氨基酸来源于水解植物蛋白)
养殖动物
蛋白铜、蛋白铁、蛋白锌、蛋白锰
养殖动物(反刍动物除外)
羟基蛋氨酸类似物络(螯)合锌、羟基蛋氨酸类似物络(螯)合锰、羟基蛋氨酸类似物络(螯)合铜
奶牛、肉牛、家禽和猪
烟酸铬、酵母铬、蛋氨酸铬、吡啶甲酸铬
猪
丙酸铬、甘氨酸锌
猪
丙酸锌
猪、牛和家禽
硫酸钾、三氧化二铁、氧化铜
反刍动物
碳酸钴
反刍动物、猫、狗
稀土(铈和镧)壳糖胺螯合盐
畜禽、鱼和虾
乳酸锌(α-羟基丙酸锌)
生长育肥猪、家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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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记注册准备材料的过程中,国外企业需要注意以下事项:
1、申请方同生产工厂(除非为公司总部);
2、提前确定中英文产品名称、且须对应翻译;
3、大**认证(工厂证、自由销售证书)、第三方公证(授权书、工厂声明文件)、注意各公证材料中生产工厂名称地址、产品名称一致性;
4、成分均符合国内法规要求、成分组成须体现全部成分、总和为**;
5、生产工艺要清晰;
6、质量标准文件符合国内法规,检测方法准确;
7、包装、中文标签符合国内法规、包装上产品信息应与材料一致。
进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登记范围的有关规定有: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所称饲料,是指经工业化加工、制作的供动物食用的饲料,包括单一饲料、添加剂预混合饲料、浓缩饲料、配合饲料和精料补充料。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所称饲料添加剂,是指饲料加工、制作、使用过程中添加的少量或者微量物质,包括营养性饲料添加剂和一般饲料添加剂。
由外国企业生产的、**在*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和使用的饲料和饲料添加剂。我国中国香港、中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和闽台省生产的饲料和饲料添加剂产品参照本要求登记。
另外按照规定,在申请进口混合型饲料添加剂等饲料添加剂登记证时,产品的安全性评价试验符合以下要求:凡未获得生产国(地区)注册登记许可的饲料和饲料添加剂在中国境内登记时,必须进行饲喂试验和安全性评价试验,试验费用由申请人承担。进口我国尚未允许使用但出口国已批准生产和使用的饲料和饲料添加剂,应当进行饲喂试验,必要时进行安全性评价试验,试验方案应经农业部审查,试验承担单位由农业部认可,试验费用由申请人承担。试验过程中因产品样品应用造成的不良后果,由申请人承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