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饲料添加剂安全使用规范2019年修订版
(农业部公告*2625号)
为切实加强饲料添加剂管理,**饲料和饲料添加剂产品质量安全,促进饲料工业和养殖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有关规定,我部对《饲料添加剂安全使用规范》(以下简称《规范》)进行了修订。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饲料管理部门实施饲料添加剂(混合型饲料添加剂除外)生产许可应遵守本《规范》规定,不得核发含量规格低于本《规范》或者生产工艺与本《规范》不一致的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证明文件。
二、饲料企业和养殖者使用饲料添加剂产品时,应严格遵守“在配合饲料或全混合日粮中的高**”规定,不得**量使用饲料添加剂;在实现满足动物营养需要、改善饲料品质等预期目标的前提下,应采取积极措施减少饲料添加剂的用量。
三、饲料企业和养殖者使用《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中铁、铜、锌、锰、碘、钴、硒、铬等微量元素饲料添加剂时,含同种元素的饲料添加剂使用总量应遵守本《规范》中相应元素“在配合饲料或全混合日粮中的高**”规定。
四、仔猪(≤25 kg)配合饲料中锌元素的高**为110 mg/kg,但在仔猪断奶后前两周特定阶段,允许在此基础上使用氧化锌或碱式氯化锌至1600 mg/kg(以锌元素计)。饲料企业生产仔猪断奶后前两周特定阶段配合饲料产品时,如在含锌110 mg/kg基础上使用氧化锌或碱式氯化锌,应在标签显着位置标明“本品**仔猪断奶后前两周使用”,未标明但实际含量**过110 mg/kg或者已标明但实际含量**过1600 mg/kg的,按照**量使用饲料添加剂处理。
五、饲料企业和养殖者使用非蛋白氮类饲料添加剂,除应遵守本《规范》对单一品种的高**规定外,全混合日粮中所有非蛋白氮总量折算成粗蛋白当量不得**过日粮粗蛋白总量的30%。
六、如无特殊说明,本《规范》“在配合饲料或全混合日粮中的推荐添加量”“在配合饲料或全混合日粮中的高**”均以干物质含量88%为基础计算,高**均包含饲料原料本底值。
七、如无特殊说明,添加剂预混合饲料、浓缩饲料、精料补充料产品中的“推荐添加量”“高**”按其在配合饲料或全混合日粮中的使用比例折算。
4、使用用途说明(如:销售用还是研发用)
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2013)之二
类 别
通用名称
适用范围
矿物元素及
其络(螯)合物1
氯化钠、硫酸钠、磷酸二氢钠、磷酸氢二钠、磷酸二氢钾、磷酸氢二钾、轻质碳酸钙、氯化钙、磷酸氢钙、磷酸二氢钙、磷酸三钙、乳酸钙、葡萄糖酸钙、硫酸镁、氧化镁、氯化镁、柠檬酸亚铁、富马酸亚铁、乳酸亚铁、硫酸亚铁、氯化亚铁、氯化铁、碳酸亚铁、氯化铜、硫酸铜、碱式氯化铜、氧化锌、氯化锌、碳酸锌、硫酸锌、乙酸锌、碱式氯化锌、氯化锰、氧化锰、硫酸锰、碳酸锰、磷酸氢锰、碘化钾、碘化钠、碘酸钾、碘酸钙、氯化钴、乙酸钴、硫酸钴、亚硒酸钠、钼酸钠、蛋氨酸铜络(螯)合物、蛋氨酸铁络(螯)合物、蛋氨酸锰络(螯)合物、蛋氨酸锌络(螯)合物、赖氨酸铜络(螯)合物、赖氨酸锌络(螯)合物、甘氨酸铜络(螯)合物、甘氨酸铁络(螯)合物、酵母铜、酵母铁、酵母锰、酵母硒、氨基酸铜络合物(氨基酸来源于水解植物蛋白)、氨基酸铁络合物(氨基酸来源于水解植物蛋白)、氨基酸锰络合物(氨基酸来源于水解植物蛋白)、氨基酸锌络合物(氨基酸来源于水解植物蛋白)
养殖动物
蛋白铜、蛋白铁、蛋白锌、蛋白锰
养殖动物(反刍动物除外)
羟基蛋氨酸类似物络(螯)合锌、羟基蛋氨酸类似物络(螯)合锰、羟基蛋氨酸类似物络(螯)合铜
奶牛、肉牛、家禽和猪
烟酸铬、酵母铬、蛋氨酸铬、吡啶甲酸铬
猪
丙酸铬、甘氨酸锌
猪
丙酸锌
猪、牛和家禽
硫酸钾、三氧化二铁、氧化铜
反刍动物
碳酸钴
反刍动物、猫、狗
稀土(铈和镧)壳糖胺螯合盐
畜禽、鱼和虾
乳酸锌(α-羟基丙酸锌)
生长育肥猪、家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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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成分说明2份(包含内容:中文品名,包装规格,生产日期,保质期,成分含量,生产厂家,贮存条件,如正规包装的还需要批号等),每个品名对应一个,打印在A4纸上即可。
农业部(MOA)关于进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登记申请材料格式的要求:
1.申请材料中、英文对照,中文在前,英文在后;我国中国香港、中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和闽台的登记申请,仅需提供简体中文申请材料。申请材料一式两份,原件和复印件各一份。
2.申请材料中的官方证明文件使用生产地官方语言出具,由非英语国家(地区)出具的官方证明文件还应提供英文或中文翻译件。官方证明文件应由中国驻生产地**认证,由非英语国家(地区)出具的官方证明文件应将官方证明文件和中文或英文翻译件一并公证。
3.申请材料原件使用生产企业文头纸出具,由生产企业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中文翻译件由中国境内代理机构出具并加盖公章。
4.中文翻译件使用A4规格纸、小三号宋体打印,内容清晰、整洁、无涂改。
5.申请材料按《申请材料一览表》(见附件)的顺序装订成册,标注页码并形成目录,各项材料之间使用明显的区分标志。装订过程中,不得拆分官方证明文件。
6.前次申请未予批准的,再次提交材料时应当提供《农业农村部政务服务综合办公办结通知书》复印件,并附修改说明。7.材料中不得夹带与申请无关的信息。
**向中国出口中国境内已经使用且出口国已经批准生产和使用的饲料、饲料添加剂的,须提供以下材料:
《进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登记申请表》(使用中、英文对照填写,由申请企业负责人和境内代理机构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境内代理机构资质证明。境外企业委托其常驻中国代表机构申请进口登记的,提供《外国企业常驻中国代表机构登记证》复印件并加盖公章;境外企业委托其他境内代理机构申请进口登记的,提供代理机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并加盖企业公章。
委托书。由境外企业出具、负责人签署并经生产地第三方公证机构公证。委托书内容应包括委托和受托单位名称及地址、委托事项、委托办理登记产品的商品名称等信息。
生产地批准生产、使用的证明,生产地以外其他国家、地区的登记资料,产品推广应用情况。
进口饲料的产品名称、组成成分、理化性质、适用范围、使用方法;进口饲料添加剂的产品名称、主要成分、理化性质、产品来源、使用目的、适用范围、使用方法。
生产工艺、质量标准、检测方法和检测报告。
生产地使用的标签(实样或清晰照片)、商标和中文标签式样。
微生物产品或发酵制品,还应当提供生产所用菌株的保藏情况说明。
按照《申请材料要求》提交其他相关材料。
**向中国出口中国境内尚未使用但生产地已经批准生产和使用的饲料、饲料添加剂的,除提供10.1规定的材料外,还须提供以下材料:
有效组分的化学结构鉴定报告或动物、植物、微生物的分类鉴定报告。
试验机构出具的产品有效性评价试验报告、安全性评价试验报告(包括靶动物耐受性评价报告、毒理学安全评价报告、代谢和残留评价报告等);申请饲料添加剂进口登记的,还应当提供该饲料添加剂在养殖产品中的残留可能对人体健康造成影响的分析评价报告。
产品稳定性试验报告、环境影响报告。
在饲料产品中有较高**要求的,还应当提供较高**值和有效组分在饲料产品中的检测方法。
主要参考文献。
进口登记证有效期届满6个月前需要办理续展登记的,需提供以下材料:
《进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续展登记申请表》(使用中、英文对照填写,由申请企业负责人和境内代理机构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进口登记证复印件。
境内代理机构资质证明。境外企业委托其常驻中国代表机构申请进口登记的,提供《外国企业常驻中国代表机构登记证》复印件并加盖公章;境外企业委托其他境内代理机构申请进口登记的,提供代理机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并加盖企业公章。
委托书。由境外企业出具、负责人签署并经生产地第三方公证机构公证。委托书内容应包括委托和受托单位名称及地址、委托事项、委托办理登记产品的商品名称等信息。
生产地批准生产、使用的证明。
质量标准、检测方法和检测报告。
生产地使用的标签、商标和中文标签式样。
按照《申请材料要求》提交其他相关材料。
进口登记证有效期内需要办理变更登记的,需提供以下材料:
《进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变更登记申请表》(使用中、英文对照填写,由申请企业负责人和境内代理机构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境内代理机构资质证明。境外企业委托其常驻中国代表机构申请进口登记的,提供《外国企业常驻中国代表机构登记证》复印件并加盖公章;境外企业委托其他境内代理机构申请进口登记的,提供代理机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并加盖企业公章。
委托书。由境外企业出具、负责人签署并经生产地第三方公证机构公证。委托书内容应包括委托和受托单位名称及地址、委托事项、委托办理登记产品的商品名称等信息。
进口登记证原件。
变更说明。
官方证明文件。生产地官方机构允许变更相关内容的文件。证明文件应由中国驻生产地**认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