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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宠物饲料标签规定,宠物饲料产品标签上应当标示原料组成。 原料组成包括饲料原料和饲料添加剂两部分 分别以 “原料组成” 和“添加 剂组成”为引导词。 其中, “ 原料组成”应当标示生产该产品所用的饲料原料品种名称或者类别名称并按照各类或者各种饲料原料成分加入重量的降序排列;“添加剂组成”应当标示生产该产品所用的饲料添加剂名称抗氧化剂、着色剂、调味和诱食物质类饲料添加剂可以标示类别名称。饲料原料品种名称应当与《饲料原料目录》一致,类别名称应当与附录规定一致。 饲料添加剂名称应当与《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一致。在产品中使用以《饲料原料目录》中动物水解物为主要原料复配制成的调味产品的 应当在原料组成部分中以 “宠物饲料复合调味料” 或者“口味增强剂” 标示。原料组成中的某种原料如以品种名称标示 则不应当再以类别名称标示;如以类别名称标示,则不应当再以品种名称标示。
宠物饲料产品标签中可以进行成分、功能和特性声称,声称时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禁止对宠物饲料作具有预防或者宠物疾病的说明或者宣传。
(二)所有声称应当具备材料。 材料包括公开发表的出版物、教科书、配方组成、检测数据或者试验报告等。
(三)对成分进行声称时,声称的内容应当置于产品名称相邻位置,并与产品名称使用相同的字体和颜色,字号不大于产品名称,不得以任何形式**或者强调其中部分内容。
(四)如宠物饲料产品使用的某种饲料原料、饲料添加剂或者饲料原料中含有的某种营养素具有维持、增强宠物生长、发育、生理功能或者机体健康的作用,可以进行功能声称。
根据《宠物饲料标签规定》,企业出口至中国大陆,在大陆销售的动物饲料产品应注意:宠物饲料产品名称应当位于标签的主要展示版面并采用通用名称。 通用名称应当使用一致的字体、字号和颜色,不得**或者强调其中的部分内容。 在标示通用名称的同时,可以标示商品名称,但应当放在通用名称之后或者之下,字号不得大于通用名称。1、宠物配合饲料的通用名称应当标示“宠物配合饲料” 、宠物全价饲料” 、“全价宠物食品” 或者 “全价 ” 字样 ,并标示适用动物种类和生命阶段。 适用动物种类可以具体至犬、猫品种或者体型,如不标示则默认为适用于所有品种和体型;生命阶段包括幼年期、成年期、老年期、娃娱期、哺乳期等,如不标示则默认为适用于所有生命阶段。 为满足宠物特定生理、病理状态下营养需要生产的宠物配合饲料其通用名称应当标示“ ” 字样。 2、宠物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的通用名称应当标示“宠物添加剂预混合饲料” 、“补充性宠物食品”或者 “宠物营养补充剂” ,并标示适用动物种类和生命阶段。 适用动物种类可以具体至犬、猫品种或者体型,如不标示则默认为适用于所有品种和体型;生命阶段包括幼年期、成年期、老年期、娃期、哺乳期等如不标示则默认为适用于所有生命阶段。 宠物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的通用名称中,也可以标示产品中的、维生素、矿物质微量元素、酶制剂等营养性饲料添加剂,标示时可以使用营养性饲料添加剂的品种名称或者类别名称。
进口宠物饲料GACC准入的基本要求和常见问题
一、进口宠物饲料GACC准入的基本要求
1.满足输出国对饲料企业的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要求。
2.达到中国对饲料企业的法律法规和标准的等效要求,对于申请企业的文件审查及现场检查,主要从生产企业的硬件设施和管理方面检查,主要包括厂房建设、厂区设置、原料采购及存放、生产过程、包装过程、成品存放、产品运输、废弃物处置、水安全、污水处置、卫生状况、人员管理、追溯性管理等多个方面。
二、进口宠物饲料GACC准入的常见问题
1.影响GACC准入的关键因素和条件有哪些?
主要包括两国之间的国家贸易关系,企业的规模和产能、企业管理能力以及对中国法规的熟悉和执行程度。
2.企业是否可以直接向中国提出申请?
不能,所有拟向中国出口宠物饲料的企业应当由本国主管部门通过本国驻中国大向中国进行推荐。
3.宠物饲料的GACC准入一般需要多久?
一般来说,已经进行了国家准入的,一般需要一年左右;如果申请企业所在国家是初次申请,需要更长时间。
4.宠物饲料的GACC准入中,现场审核是否必须的?
中国依据对企业前期风险评估的结果,结合输入国的推荐,确定对申请企业是否进行现场审核。
5.GACC现场审核中提出的问题,应如何解决?
对于GACC现场审核中提出的问题,应及时进行补正;如未及时补正或GACC认为补正无法达到要求的,则不予通过,且不接受该企业的再次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