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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宠物饲料标示内容示例》,宠物配合饲料通用名称示例如下:
一一“宠物配合饲料犬粮” 或者 “宠物全价饲料犬粮” 或者 “ 全价犬粮” 或者 “全价宠物食品犬粮” ;
一一“宠物配合饲料幼年期犬粮 ” 或者 “宠物全价饲料幼年期 犬粮 ” 或者 “全价幼年期犬粮” 或者 “全价幼年期犬粮” 或者 “全价宠物食品幼年期犬粮” ;
一一“宠物配合饲料泰迪幼年期犬粮” 或者 “ 宠物全价饲料泰迪幼年期犬粮 ” 或者 “全价泰迪幼年期犬粮” 或者 “全价泰迪幼年期犬粮” 或者 “全价宠物食品泰迪幼年期犬粮” ;
一一“宠物配合饲料大型犬幼年期犬粮” 或者 “ 宠物全价饲料大型犬幼年期犬粮” 或者 “全价大型犬幼年期犬粮” 或者 “全价大型犬幼年期犬粮” 或者 “全价宠物食品大型犬幼年期犬粮” ;
一一“ 宠物配合饲料犬粮 ” 或者 “ 宠物全价饲料犬或者 “全价犬粮” 或者 “全价宠物食品犬粮” 。
宠物饲料产品标签中可以进行成分、功能和特性声称,声称时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禁止对宠物饲料作具有预防或者宠物疾病的说明或者宣传。
(二)所有声称应当具备材料。 材料包括公开发表的出版物、教科书、配方组成、检测数据或者试验报告等。
(三)对成分进行声称时,声称的内容应当置于产品名称相邻位置,并与产品名称使用相同的字体和颜色,字号不大于产品名称,不得以任何形式**或者强调其中部分内容。
(四)如宠物饲料产品使用的某种饲料原料、饲料添加剂或者饲料原料中含有的某种营养素具有维持、增强宠物生长、发育、生理功能或者机体健康的作用,可以进行功能声称。
进口宠物饲料GACC准入的程序
1.由申请企业通过本国饲料主管部门向中国进行推荐,初次提供的资料包括企业名称、地址、批准编号、注册产品名称、主要原料、用途以及自由销售等。
2.收到推荐申请后,依据中国法规进行初步评估,认为可以受理的,向推荐国发放拟输出到中国的饲料产品调查问卷,该问卷根据不同产品及不同国家的风险程度,内容不同,主要包括输出国的法规体系、管理规定,以及拟出口企业及拟出口产品的详细资料。
3.申请企业通过本国主管部门提供详细资料后,组织组对拟出口国家及企业、产品进行风险评估。
4.对于评估后合格的,派出审核组,对输出国家或者地区对其饲料安全体系进行审查,并对申请注册登记的企业进行抽查。
5.现场检查合格的,或未抽查到的企业,将予以注册登记。(如某产品为输出国初次申请,还需要两国主管部门签署卫生协议)
进口宠物饲料GACC准入的基本要求
1.满足输出国对饲料企业的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要求。
2.达到中国对饲料企业的法律法规和标准的等效要求,对于申请企业的文件审查及现场检查,主要从生产企业的硬件设施和管理方面检查,主要包括厂房建设、厂区设置、原料采购及存放、生产过程、包装过程、成品存放、产品运输、废弃物处置、水安全、污水处置、卫生状况、人员管理、追溯性管理等多个方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