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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口宠物食品、宠物饲料农业部MOA登记的要求
标签
1、宠物饲料标签定义:是指以文字、符号、数字、图形等方式粘贴、印刷、附着在产品包装上用以表示产品信息的说明物的总称。
2、标签内容基本包含产品通用名称及商品名称、原料组成、产品分析成分**值、净含量、贮存条件、使用说明、注意事项、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企业名称及地址、进口登记证号、产品复核检测编号、声称、强制性标识内容、宠物饲料产品免费产品和委托加工的标示。
包装
1内包装不立销售的宠物饲料,外包装应当标示本规定的所有内容,内包装至少标示产品名称、保质期和净含量。
2、对于内包装立销售的产品,内、外包装均应当标示本规定的所有内容。如内包装已标示本规定的所有内容,且标示内容能透过外包装物被清晰、完整地呈现,可不在外包装物上进行重复标示。仅用于宠物饲料产品运输的外包装除外。
3、对于复合包装产品,外包装应当标示复合包装的净含量和所含立包装的净含量及件数,或者直接标示所含立包装的净含量和件数。外包装上标示的保质期应当按照早到期的立包装产品的保质期计算,生产日期应当标示早生产的立包装产品的生产日期,也可以在外包装别标示各立包装产品的生产日期和保质期。
对出口到中国的宠物食品、饲料添加剂准入管理
对允许进口饲料的国家或者地区的生产企业实施注册登记制度,进口饲料应当来自注册登记的生产企业。生产企业应当符合输出国家或者地区法律法规和标准的相关要求,并达到与中国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的等效要求,经输出国家或者地区主管部门审查合格后向推荐。推荐材料应当包括:
(一)企业信息:企业名称、地址、批准编号;
(二)注册产品信息:注册产品名称、主要原料、用途等;
(三):所推荐的企业已经主管部门批准,其产品允许在输出国家或者地区自由销售。
应当对推荐材料进行审查。审查不合格的,通知输出国家或者地区主管部门补正。审查合格的,经与输出国家或者地区主管部门协商后,派出到输出国家或者地区对其饲料安全体系进行审查,并对申请注册登记的企业进行抽查。对抽查不符合要求的企业,不予注册登记,并将原因向输出国家或者地区主管部门通报;对抽查符合要求的及未被抽查的其他推荐企业,予以注册登记,并在上公布。 注册登记的有效期为5年。
确定农业部MOA进口饲料和添加剂登记证申请是否可行,首先需要通过农业部或互联网饲料、饲料添加剂的公告目录,确定是否需要农业农村部饲料进口登记证。通常来讲,单一饲料原料(农业部1773号公告饲料原料目录*四部分)、饲料添加剂(农业部2045号公告农业部饲料添加剂目录)、配合饲料、宠物食品(不包括零食)需要办理农业部的饲料进口登记证。
除了农业部MOA登记证外,还需要拟输华饲料企业在办理进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GACC备案准入要求:饲料和饲料添加剂企业进口饲料前,应办理进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登记证。一般需完成:由对饲料生产企业产品进行备案。包括对饲料生产企业进行生产体系、进口风险控制等方面的风险评价和审查。由农业部对拟输出饲料和饲料添加剂进行审查,逐个产品发放进口饲料登记证。
据《进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登记管理办法》,企业不得直接在中国境内销售进口饲料、饲料添加剂。企业向中国出口饲料、饲料添加剂,需向农业部申请进口登记,农业部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查,审查合格的,方可取得“饲料、饲料添加剂进口登记证”;未取得进口登记证的,不得在中国境内销售、使用。
根据质检总局《进出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规定:“国家质检总局对允许进口饲料的国家或者地区的生产企业实施注册登记制度,进口饲料应当来自注册登记的生产企业”,及时发布《允许进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国家(地区)产品名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