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宠物饲料产品标签中可以进行成分、功能和特性声称,声称时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禁止对宠物饲料作具有预防或者宠物疾病的说明或者宣传。
(二)所有声称应当具备材料。 材料包括公开发表的出版物、教科书、配方组成、检测数据或者试验报告等。
(三)对成分进行声称时,声称的内容应当置于产品名称相邻位置,并与产品名称使用相同的字体和颜色,字号不大于产品名称,不得以任何形式**或者强调其中部分内容。
(四)如宠物饲料产品使用的某种饲料原料、饲料添加剂或者饲料原料中含有的某种营养素具有维持、增强宠物生长、发育、生理功能或者机体健康的作用,可以进行功能声称。
宠物饲料卫生规定内容包括:
一、为加强宠物饲料管理**宠物饲料产品质量安全和宠物健康,依据《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宠物饲料管理办法》,制定本规定。
二、在*共和国境内生产、销售的供宠物犬、宠物猫直接食用的宠物饲料产品的卫生指标应当符合本规定的要求。
三、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饲料管理部门,应当以卫生指标为重点,根据需要定期或者不定期组织实施宠物饲料产品监督抽查。
四、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省级饲料管理部门应当按照职责权限公布监督抽查结果并可以公布具有不良记录的宠物饲料生产企业、经营者以及为经营者提供服务的第三方交平台名单。
五、宠物饲料生产企业、经营者生产、经营的宠物饲料不符合本规定卫生指标要求的,依据《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四 十六条进行处罚。
对出口到中国的宠物食品、饲料添加剂准入管理
对允许进口饲料的国家或者地区的生产企业实施注册登记制度,进口饲料应当来自注册登记的生产企业。生产企业应当符合输出国家或者地区法律法规和标准的相关要求,并达到与中国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的等效要求,经输出国家或者地区主管部门审查合格后向推荐。推荐材料应当包括:
(一)企业信息:企业名称、地址、批准编号;
(二)注册产品信息:注册产品名称、主要原料、用途等;
(三):所推荐的企业已经主管部门批准,其产品允许在输出国家或者地区自由销售。
应当对推荐材料进行审查。审查不合格的,通知输出国家或者地区主管部门补正。审查合格的,经与输出国家或者地区主管部门协商后,派出到输出国家或者地区对其饲料安全体系进行审查,并对申请注册登记的企业进行抽查。对抽查不符合要求的企业,不予注册登记,并将原因向输出国家或者地区主管部门通报;对抽查符合要求的及未被抽查的其他推荐企业,予以注册登记,并在上公布。 注册登记的有效期为5年。
根据《宠物饲料管理办法》,宠物饲料生产企业向中国出口宠物配合饲料、宠物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的 应当委托企业驻中国境内的办事机构或者中国境内代理机构向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登,并依法取得进口登记证。向中国境内出口的宠物饲料 应当包装并附具符合《宠物饲料标签规定》要求的中文标签;产品卫生指标应当符合《宠物饲料卫生规定》的要求;宠物配合饲料、宠物添加剂预混合饲料还应当符合进口登记产品的备案标准要求。生产向中国境内出口的宠物饲料所使用的饲料原料和饲料添加剂应当符合《饲料原料目录》《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的要求,并遵守《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饲料添加剂安全使用规范》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