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口宠物配合饲料登记时产品名称注意事项:
1、宠物配合饲料的通用名称应当标示:
a.宠物配合饲料”、“宠物全价饲料”、“全价宠物食品”或者“全价”字样
b.适用动物种类和生命阶段。
c.为满足宠物特定生理、病理状况下的营养需要加工的宠物配合饲料,其通用名称应当标示“处方”字样,并标示适用的动物状态。
2、宠物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的通用名称应当标示:
a.“宠物添加剂预混合饲料”、“补充性宠物预混合饲料”或者“宠物预混合饲料”
b.适用动物种类和生命阶段,
c.产品中的营养性添加剂
3、其他宠物饲料的通用名称应当标示:“宠物零食”
4、产品通用名称及商品名称需要注意以下事项:
a.位于主要展示版面(醒目位置)
b.使用一致的字体、字号和颜色,不得**强调其中部分内容(划线、圈框等)
c.可以同时标示商品名称,但要放在通用名称之后或者之下,字号不得大于通用名称,进口宠物饲料产品外文名称和中文产品名称应当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