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的《宠物饲料管理办法》及其相关附则颁布后,国家对进口饲料登记准入后的销售监管有详细的规定:
如,根据规定,禁止经营未取得进口饲料登记证的进口宠物配合饲料、进口宠物添加剂预混合饲料。又如,
网络宠物饲料产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对入网的宠物饲料经营者进行实名登记。经营未取得
进口登记证的进口宠物配合饲料、进口宠物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的,按照以下条款处罚:饲料、饲料添加剂
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饲料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经营的产品,违法
经营的产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2倍
以上5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经营,并通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饲料、饲料添加剂进行再加工或者添加物质的;
(二)经营无产品标签、无生产许可证、无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的饲料、饲料添加剂的;
(三)经营无产品批准文号的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的;
(四)经营用**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的饲料原料目录、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和药物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以外的物质生产的饲料的;
(五)经营未取得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证书的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或者未取得饲料、饲料添加剂进口登记证的进口饲料、进口饲料添加剂以及禁用的饲料、饲料添加剂的。